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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消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2016-04-01      来源: 番禺日报   访问量:388    在线投稿
【导读】拒不停业整顿及拒绝接受上述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发布)第七十八条“属于情节严重,可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广州取消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从番禺医药质量管理协会2016年**季度会员大会上获悉,按照新版GSP监管要求,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配备执业药师作为处方审核人员,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加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效力已自动终止。目前,我区仍有一些连锁门店未配备执业药师,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有关连锁总部召开动员会议,要求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届时到期仍未配备执业药师,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核减该店处方药经营范围。

    据悉,截止2015年12月31日仍未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一个月内未申请GSP认证),仍继续经营药品的单位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发布)第十六条,按照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相关单位不得继续经营药品,同时限3天内向该局提出新版GSP申请);3天后,各监管所将对发出责令改正的药店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发现仍继续经营药品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发布)第七十八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已提出新版GSP申请,仍不得经营药品,待通过现场认证方可经营药品);    

    拒不停业整顿及拒绝接受上述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发布)第七十八条“属于情节严重,可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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