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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规出台专治各种挂证!

2016-03-23   作者:江丽    来源: 医药人俱乐部   访问量:1945    在线投稿
【导读】全国部分省市也早已作出反应,严查重惩挂证现象。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我市提出,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而且要“健全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管理、社保卡使用管理、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等制度”。

    管理办法提出,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3个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

    (三)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监管,按年度考核。医保定点药店要健全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管理、社保卡使用管理、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等制度。

    针对如此严重的挂证现象,除了上面提到的济南之外,全国部分省市也早已作出反应,严查重惩挂证现象。


明年我市将严查执业药师“脱岗”“挂证”

来源:安庆新闻网 | 2015-12-31

“今年,我市对于2013年6月1日新版GSP实施之前许可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执业药师按5:1配备的过渡性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但这些企业必须逐年增配执业药师,要求到2019年底,执业药师配备率应≥1:1。对在相应年份内达不到执业药师相关配备比例要求的,不予受理其新开办(含兼并、收购)门店申请。

明年,我市将从严查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现象。对一年内两次被查证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现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不得列为“守信”等级。并将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和规范经营等方面进行不间断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执业药师“脱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严查执业药师“挂证”现象成效显著

来源:瓯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5-8-25

    今年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启动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多项措施并举,严打违法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共检查药店200多家,建立辖区231个执业药师个人信用档案;依法查处2起市级医院正式工作人员将执业药师资格证有偿外挂药店的行为,对当事药店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执业药师的“挂证”行为将在其不良行为中予以记录。

    一是综合监管杜绝药师挂证。为了杜绝“挂证”现象,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模式,对连锁总部要求每月定期上报本月执业药师排班表,采取QQ视频、微信定位等信息化手段随时随地的进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监管,有效的杜绝虚挂证件行为。同时结合日常监管、电话检查、突击检查、GSP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药师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使得“挂职”现象明显减少。下阶段,将以药品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为载体,探索试行指纹考勤,进一步加强对杜绝执业药师挂证现象的查处力度。

    二是全市联动查处违法行为。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尤其是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严重,但他们大多不会本地挂证,而是采取异地挂职。因此,对一些“挂证”行为的取证需要其他县市区协查。该局积极与市局相关处室沟通联系,专题汇报联动协助查处的工作流程,取得市局的支持,奠定全市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基础。今年以来,该局共协助其他县市区局查明4起执业药师的注册情况。

    三是完善数据建立诚信体系。逐一整理在辖区执业的所有执业药师资料,包括基础信息,执业工作经历,不良行为等,并建立信用档案。执业药师本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在企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执业药师工作范畴的均纳入其个人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将上报温州市局,作为执业药师诚信管理及再注册的重要依据,条件成熟时建立执业药师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下阶段该局将继续加强对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对处方审核是否到等情况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药师不在岗及“虚挂”状况等行为,曝光虚挂药师和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直至责令药品零售企业依法退出,将其淘汰出局。


    以上规定,全国各省药店人员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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