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来自药店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的建议和议案涉及药店的具体建议有哪些?
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在北京接受了媒体群访,就医药行业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此次参加“两会”,谢子龙带来的建议和议案总共有30份之多,其中大部分都与医药行业相关。 因受诸多不利因素影响,药店在2016年所面临的挑战要大于去年。由于政策对药店的影响越来越大,药店同仁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利好”。那么,作为来自药店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的建议和议案涉及药店的具体建议有哪些? 让我们来一一扫描吧! 关于《药品管理法》的修订 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取消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条款。明确药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要求,建立《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增加互联网售药的监管要求,完善互联网售药相关法律责任。将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作为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的必要条件。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退出机制。 关于执业药师立法 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建立中国******的药师执业资格管理体系。从法律层面上对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定位,并将“执业药师”这一职业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将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作为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的必要条件。明确执业药师实施药学服务的标准,加强执业监管,落实药事服务费。通过执业药师立法,引导我国药学教育体制的调整。通过执业药师立法引导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建立执业药师立法配套政策中明确连锁药店可配置执业助理药师,在总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药学服务。 关于药店并购和新店开办等行政审批 连锁药店收购过程中经营证照办理与医保定点资格承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协调社保、商务、工商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简化流程的操作程序(并明确规定各操作流程在限期内批复),对被收购的零售药店按标准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的零售药店应继续保留定点资格,不符合标准的则不予保留。 关于远程审方 在“十三五”期间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过渡期内,应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远程审方作为连锁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的一种方式,来提升整体药学服务能力。规范零售连锁药店远程审方工作:定零售药店远程开方管理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管理规范的大型连锁药店开展远程审方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关于“四证合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将食药监部门负责审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四项许可证书合并为一证,合并后的证含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负责人姓名、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 关于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 制订《制订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法》,明确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销售企业的责任义务,销售有处方药等专门药品管理要求的产品需要保证与实体店具有相同的要求(例如需要有医生处方方可销售),需要保证患者获得足够的、准确的药学服务。明确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入驻商户及产品进行审核把关,应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假劣商品问题应付连带责任。 关于母婴类等非药品经营 政府出台政策进一步鼓励零售药店卖奶粉,取消对零售药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范围的限制,放开零售药店母婴类经营品种的限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统一明确各地医保经办部门废除医保药店摆放、经营非药品限制的不合理规定,不再把零售药店放弃经营非药品作为医保定点资格准入条件,让企业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动决定所经营的品类。 关于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食品等监管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增加医疗器、保健食品和食品等监管行政处罚的免责条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的监管行政执法中,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供能够免责的证据材料,同时对这些材料进行查证、科学监管、不枉不纵。即便不符合免责条件,也要查清是否有免责的部分证据,并应当作为实施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依据之一。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食品等经营企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依法经营。经营企业要承担涉案的相关举证责任,所举证据应当包括:供货方资质、购销票据、购进、验收、养护、销售、使用的记录处方等。 关于设置药事服务费 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确定基本药学服务内涵,制定药学服务标准。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体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 关于民间资本进入医药类职业教育领域 运用市场机制,政府发挥统筹组织职能;整合优质资源,发挥协调服务职能。出台政策法规,发挥激励职能:加快建议民间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的利益回报机制;加快建立民间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的法律保障制度。 关于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参照美国的药师管理制度,尽快启动全国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时出台文件,明确允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主组织开展省一级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康强药师网无关。康强药师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