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按规定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徽省毫州市药监局近日发布通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的规定,将该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应当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所列药品零售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待按规定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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