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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大政之年

2016-01-22      来源: 医药观察家报   访问量:207    在线投稿
【导读】​回顾2015年的药品招标采购,7号文和70号文两大政策应时而生,为今后的药品招标采购指明了方向与路径。

    回顾2015年的药品招标采购,7号文和70号文两大政策应时而生,为今后的药品招标采购指明了方向与路径。各省在新政指导下,纷纷出台和实施新一轮的招标,拉开了招标大年的序幕,在行业内掀起了一股招标大风。但在一片热闹的景象之下,招标中存在的种种乱象和怪象仍需要引起重视,并进行纠正和完善,只有这样,2016年的招标采购才能得以顺利开展,才能风中起舞。 重磅新政致大年来袭

    2015年2月28日,我国正式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7号文),标志着药品招标结束地方割据时期,进入到“全国统一”时代。毋庸置疑,7号文是业界翘首以盼的招标政策,从2009年我国推进基药制度以及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来,业界对于药品招标始终是贬大于赞,甚至多次提出要求取消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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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号文坚持“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而且是以国办名义印发的,不仅总结了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几年的历史,借鉴了国际上药品采购的做法,吸收了基本药物采购的经验,兼顾了我国深化医改的进程,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的进展、特点和要求,既明确了要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又提出了分类采购的方法,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采购,体现了统分结合、放管结合,同时要求带量采购、阳光采购,药品采购的全过程要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内容包括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配送、回款等等,强化了服务和监管职能。

    抛开宏观层面不谈,仔细梳理,在7号文中有多个核心要点需要关注,如两标合一,打破基药与非基药的限制;分类采购;带量采购;双信封;联合采购;试点城市二次议价且上下联动;创新药物备案采购;配送与结算新规则等等。这些新的变化,有的是创新突破,有的则是优化完善,总体上来说7号文是当之无愧的药品招标采购新规。

    其中,分类采购是药品招标采购新规的重头戏之一。按照规定,分类采购主要针对药品供应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此举旨在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7号文的出台,引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议。业界认为,新政出炉意味着卫计委主导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依然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最主要的药品采购模式,药品集中采购的大方向得以明确。2015年药品招标将大规模展开,后续各省的具体招标方案有望陆续出台。上半年主要集中在基药招标,下半年应该会做非基药招标,而低价药挂网工作的执行将贯穿全年。

    值得注意的是,7号文尽管明确了我国药品招标采购的方向,但更多的只是纲领性和方向性的阐述,尚未涉及到具体的实施细节。因此,在7号文之后,政府对于药品招标采购的完善仍在继续。2015年6月,7号文的姊妹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70号文)出台,使得7号文得以细化落地。

    相比较而言,70号文的其中核心要点与7号文基本一致,但更强调可操作性和执行,一些细微之处体现了决策者,力求各地在执行7号文时不会出现认识、操作上的偏差。需要注意的是,70号文明确了招标采购的时间表,要求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这一要求,从政策层面决定了2015年成为名副其实的招标大年。

    按照业界的统计,从政策出台的6月份,到要求启动招标的11月份,只有短短的5个月时间,此时还有21个省市区没有任何招标的动态地方。这些地方都需要在5个月的时间内,出台符合7号文、70号文分类采购核心思想的招标方案,并实现开标,可谓是时间短、任务紧。

    北京成为70号文后第一个吃螃蟹的地方政府,其顺应了7号文、70号文的精神,同时又有重庆药交所模式、四川挂网模式等地方招标的影子。按照北京招标采购方案,有四大要点值得关注:一是招标办职能转变为采购平台;二是明确带量采购;三是分类谈判;四是分类分批实行。北京的政策及动向,被认为是接下来各省市招标的风向标。

    此后,各省市开始纷纷出台药品招标政策,基本都按照7号文、70号文的精神进行推进,但各地也均有差异。截止到2015年12月底,共有29个省市启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正式出台招标方案的有17个省市,正在征求意见的有5个省市;还处于内部讨论阶段的有2个省市。


乱象与怪象仍然存在

    尽管7号文、70号文无论是从药品招标采购的思路上,还是具体落实与执行的细节上,都给出了指导方向,但从整个2015年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来看,仍然存在很多乱象与怪象。

    事实上,在7号文、70号文出台及实施之前,药品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就是几点:规则混乱、行政管制、唯低价是举、地方保护。在招标新政出台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招标游戏规则得到了统一,但行政管制、招标限价与地方保护,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甚至更加直接。

    2015年5月份,安徽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的一份公告称:山东丹红制药、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北京四环制药、哈尔滨松鹤制药、江苏奥赛康药业、大理药业、红日药业、GSK等8家药企因列入单品种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降价幅度未达到25%,其所有药品******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这一事件被业界称之为“封杀门”。有行业专家指出,蚌埠主管部门采取的方式不仅简单粗暴,而且公然违反国家卫计委的政策导向。简单粗暴不仅体现在对政策的落实上,更体现在政策的制定上。在年初国办发7号文出台的背景下,带量采购方向已经明确,但蚌埠要求的25%降价幅度,其实是没有任何标准和依据的,仅仅是简单的在招标价基础上砍掉25%,是赤裸裸的对药品采购实行行政垄断。发改委专门对蚌埠招标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违反了《反垄断法》,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而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问题,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在2015年,尽管看上去由于7号文、70号文出台后,唯低价是举将迎来改变,但其实更加残酷。按照招标新政的要求,价格联动成为一个事实,在各地的招标采购方案中都有着相关的规定,而且是最低价格联动。从各省的实施情况来看,降价仍然是主流,而且花样百出,令人应接不暇。

    另外,二次议价在2015年也火了一把。以安徽的“16+1”为代表的联合采购的模式,标志着两次议价的“新生”,而二次议价的抬头,对于药价来说,又需要扒去一层皮。也正因为此,2015年10月份药品集采补充通知流出,要求禁止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

    地方保护同样是2015年药品招标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重点。随便梳理一下,就可以在近十个省份的招标方案中找出地方保护的影子,比如北京的技术标评审规定投标企业为国务院认定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区域企业给13分,除北京外其他省份无此试点;山西大输液招标规定山西省内注册地址的生产企业通过资质审核后按经济技术标得分前2名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企业,其他企业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得分前4名企业为拟中标企业;辽宁规定同竞价组中有在辽宁省纳税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可不占入围指标从高到低选择不超过2家进入商务标评审。类似于此的规定,数不胜数。某种程度来说,地方保护可以理解,但如果地方保护过于盛行,必将影响到药品招标甚至是整个药品流通、供应,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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