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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连锁药店销售的野菊花代用茶添有中药材被罚款10万元

2016-01-08      来源: 中国食品科技网   访问量:223    在线投稿
【导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琼山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广安大药房文庄路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29盒原生肽健康品杜仲野菊花代用茶中,添加有杜仲、野菊花中药材。琼山区食药监局依法查扣29盒代用茶,并立案调查处理。1月6日,记者了解到,因经营的野菊花代用茶添加中药材,琼山区食药监局对广安大药堂文庄路分店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在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相关名单中,杜仲和野菊花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而原生肽健康品杜仲野菊花代用茶所取得的是陕卫食证字号,属于食品,因此不得添加中药材或保健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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