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琼山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广安大药房文庄路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29盒原生肽健康品杜仲野菊花代用茶中,添加有杜仲、野菊花中药材。琼山区食药监局依法查扣29盒代用茶,并立案调查处理。1月6日,记者了解到,因经营的野菊花代用茶添加中药材,琼山区食药监局对广安大药堂文庄路分店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在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相关名单中,杜仲和野菊花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而原生肽健康品杜仲野菊花代用茶所取得的是陕卫食证字号,属于食品,因此不得添加中药材或保健食品原料。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康强药师网无关。康强药师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