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经营。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广东省药监局又发通知了。 在近期国家药监总局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后,广东省药监局也对该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处方审核人员的规定作出调整。 12月30日,广东省药监局再发布《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显示,药品零售企业仅配备了符合食药监办药通〔2015〕529号条件的药师(含中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2016年1月1日前核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规定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经营范围,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注明“不含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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