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报讯(记者 李子君)记者昨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实施。其中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否则将责令改正,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办法》要求,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实现药品流向的全程可追溯,同时对药品召回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适应药品监管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北京东直门卫生保健院院长王建宁告诉记者,此前虽然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向外销售处方药的监管一直比较严格,但却没有相关处罚金额的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此加以明确,更加有利于药监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自身对药品销售方面的规范。
此外,《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12万家医院招聘,60万名医生护士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康强药师网无关。康强药师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