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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闹”,不能再任性

2015-12-23   作者:朱峰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访问量:211    在线投稿
【导读】作为药店人要学会判断这些行为,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保护门店生意。

朱老师:

    您好,我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前不久,有位顾客到我店里买了感冒药,当时我给了她很普通的感冒冲剂。两周后她找上门来,说感冒反而加重了,还住了几天院,怀疑我给她的是假药,要我支付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元。我经营的药是合格药品,而且她感冒加重未必是药的问题,故我拒绝了她的要求。没想到,她带了几个人三天两头来店里闹,边砸东西边大喊大叫,说我的店是黑店,专卖假药,谋财害命,闹得顾客都不敢来了。我报警,但警方说这是消费纠纷,不是治安问题,要我好好跟顾客协商。请问,难道我只能破财消灾吗?

药店老板:小刘

2015年11月4日

小刘:

你面临的“药闹”,在药店经营当中并不罕见。

    首先,关于当地警方的说法,我并不认同。这已不是一般的消费纠纷,而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正常的消费纠纷,双方焦点都很明确,要求很理性,重视用证据说话,出发点是为了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请行政部门裁定。总之,走的是法律允许的渠道解决问题。

    而本案中的消费者,从你的表述中,感觉此人并无诚意来解决问题,而是把焦点放在赔偿上(谋利),使用的手段也是“医闹”常用的方法,把事情闹大,让你无法正常经营,从而达到让你屈服、乖乖拿钱消灾的目的。

    “药闹”与“医闹”属于同样性质。对于“医闹”行为,国家一直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处罚较轻,一般为拘留,且操作中存在问题,因此,并不能有效地制止“医闹”等行为。

    可是,好消息来了。今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将“医闹”等违法行为入刑。《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将刑法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没有写明适合于药店,但药店营业场所属于社会秩序的范围,“药闹”行为会使营业无法进行,因此,“药闹”行为也适合这一款规定。请注意这几个关键词:“聚众”、“情节严重”、“严重损失”,凡属于此类情况者,均可以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这些“药闹”者的刑事责任。

    当然,在生活中,有些消费纠纷,可能表现得激烈一些,如消费者情绪激动,语言或行为上较冲动,这些不能算作是“药闹”,只能说消费者维权过度而已。作为药店人要学会判断这些行为,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保护门店生意。


                                                                            朱老师

                                                    主持人:山东省济南市法律老师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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