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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病人“癌变”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费

2011-07-22      来源: 扬子晚报   访问量:510    在线投稿

    7月20日,灌南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生误诊病人“癌变”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决误诊的某医院赔偿病人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09年初,辛某因感颈部不适,去某医院门诊部就诊,诊断为甲状腺瘤,建议住院治疗,辛某住院并作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加峡部切除术,某医院对其病理切片报告诊断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辛某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访口服甲状腺片,时至2011年3月,辛某再次去某医院复查,B超报告称甲状腺双侧未见实性肿块,辛某又去连云港市一院作CT检查,颈部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影,辛某即对某医院诊断产生怀疑,带上某医院的病理切片去南京鼓楼医院和省肿瘤医院病理科进行病理学咨询和会诊,两家医院结论均为甲状腺增生和甲状腺类(甲状腺肿),否定了某医院的甲状腺癌的诊断。因为某医院误诊,扩大了手术范围,长达两年的癌症诊断给辛某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辛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被告某医院对原告辛某所诉事实不表异议,但辩称,某医院的病理报告和南京鼓楼医院及省肿瘤医院的病理报告并无实质差异,只是描述的程度和表述方式有所不同,手术方案是正确的,至于是否长期服药,与病人个体差异有关,与手术无关,故不愿给予赔偿。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对于某医院病理诊断是否有误以及手术方案是否恰当问题,法庭调查中法官出示了南京鼓楼医院和省肿瘤医院病理专家调查意见,专家认为甲状腺炎、甲状腺肿、甲状腺增生与甲状腺癌不是一个概念,程度上也有区别,从甲状腺增生到甲状腺乳头状癌是一个渐变过程,如果达到癌变的程度方可报告癌变。关于手术方案问题,专家认为,根据患者年龄,出现甲状腺瘤,不管是良性还是恶性,选择手术切除均没有错误,至于手术范围大小,要视术中情况而定。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生对病人诊断时,应尽**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应当追求治疗方案正确性外,还应当包括对病人尽**的精神关爱的注意义务,某医院对辛某以甲状腺瘤收住入院,作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加峡部切除,其手术方案不能认为有错,但在术后病理报告为甲状腺癌,缺乏审慎,使辛某在长达两年时间内遭受癌变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故某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对辛某关于癌症的错误诊断系术后的病理诊断,故关于因错误诊断扩大手术范围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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