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输错液后,护士朱某被所在医院解聘。认为医院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她索赔9万余元。28日,平谷法院开审此案,并当庭支持医院的解雇决定。
朱某于1994年到平谷岳协医院担任护士,2009年与医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11月17日,朱某错将36床病人的“头孢替安”液体输给了26床病人,后被查房医生及时发现,未发生意外。一周后,医院决定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
“我只是出现了一次小失误,没给病人及医院造成损失”,朱某认为,医院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她向医院索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补偿金等共9万余元。
岳协医院则认为,早在2007年,朱某就曾将应在24小时输入的“尼莫地平”液体在14小时内输完,“这种药品快速输入人体,是可能导致病人死亡的”。此事发生后,朱某曾保证不再犯类似差错,医院才给了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但朱某未吸取教训,这次又错输了“头孢替安”——该药必须先做过敏试验。若遇到过敏体质病人,轻则出现过敏反应,重则令患者死亡。
法院则当庭判决称,朱某违反规章制度,医院有权单方解聘,且不需支付赔偿金。此外,医院应补交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朱某的其他请求则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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