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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使用执业药师从事处方调剂算违法

2015-11-16   作者:张药师    来源: 药评中心   访问量:1089    在线投稿
【导读】计划从事经营企业工作的药学人员,应尽快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一、案例及剖析

2015年10月,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100张西药房门诊处方,其中有9张处方由康xx审核和张xx药师发药。处方摘要如下:

R:左氧氟沙星 0.5g×4片,口服,一次1片,一日一次。

审核:康xx,调配:xxx,核对:xxx,发药:张xx

检查组要求康xx、张xx二位药师出示处方调剂资格证明文件:

康xx药师出示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未能出示“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张xx药师出示了“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但未能出示“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证”。

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最终认定xx医院的违法事实为:

1. xx医院违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用一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 xx医院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从事抗菌药物处方调剂工作。

鉴于xx医院在调查过程中都是积极配合、态度良好,对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立即整改,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案的最终处理意见为:

xx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xx医院处以2000元罚款。


二、“药学技术人员”是啥?

目前,处方调剂资格分药监局与卫生局两块,相互不通用。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所以,执业药师不等同于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即使有执业药师证书但无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也不能调剂处方。


三、执业药师与调剂药师有啥区别?

1.执业药师与药学技术人员的主要区别是准入条件不同:

●执业药师的准入条件: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药学技术人员准入条件: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2.执业单位不同:

●执业药师:指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调剂药师: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张药师的小小建议

1.医院在招聘处方调剂人员的时候,优先招聘持有卫生部、人事部盖章颁发的卫生系列的药师或药士证书的药学人员。

2.计划从事经营企业工作的药学人员,应尽快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计划从事医疗机构药学工作的药学人员,应尽快参加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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