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布了《2014年执业药师发展报告》(蓝皮书)以及《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1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在江苏省常州市组织召开了“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三期研讨会。会上同时发布了《2014年执业药师发展报告》(蓝皮书)以及《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9月25日,《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在业内引起强烈的反响。《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从总则到附则共31条,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并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比《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用药应负的责任,并根据目前执业药师执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增删。 增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改 第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药的使用负责,对非处方药的指导负责。”改为“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安全进行监测”改为“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 第三十条 解释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拥有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拥有。 删 第二十四条 在《征求意见稿》中,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工作中的“(二)报告使用不合格的药品、药物治疗错误和缺乏有效性依据的用药;(三)收集没有充分科学证明的适应证用药、急慢性中毒的病例报告;(四)评价与用药相关的死亡率;(五)判断药物滥用与错用的情形;(六)调查药品与药品、药品与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同时使用引起的不良相互作用。”都已删除,只保留了“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将《征求意见稿》中“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应告知其危害性,建议患者接受治疗”的“建议患者接受治疗”删除。 规范只适用于社会药店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指出,要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 虽然有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但不可避免的尴尬问题是,我国暂缺药师法,这必然造成医药行业管理上的混乱。众所周知,医药是不分家的,但在管理上,却由国家食药监管系统和卫计系统分管,两套系统对于药师的职业认定标准不一,一直是阻碍医药行业发展的死结。 日前,由药评中心发表的《医院使用执业药师从事处方调剂算违法》一文在网上流传,文中提到一名执业药师因未能出示“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被卫计局认定其处方调配为违法。执业药师的相关管理规定,到了医院药房,却失效了,这让执业药师情何以堪!说白了,医院要的不是执业药师,人家自有一套“定制”的职称认定考试规则。这一套“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实行)》也就是为社会药店量身订造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我国26479家医院(据卫计委2015年5月公布的数据),执业药师才2747人。 此外,两套标准的执行,也为人才之间的流动、交流立了屏障。 有道是,“天下分久必合”。执业药师和医院药房药师分家已久,何时能“统一”,是牵系整个医药行业的大事,涉及药师立法、医疗改革等问题,一时半会儿是“统一”不了的,还是洗洗睡吧! 本报记者 敖爱珠 综合整理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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