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暗示或明示本科室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医药代表史某所推销的药品
10月14日,一起医生涉嫌受贿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眼科主任陈某,被指控从2012年5月到2014年10月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暗示或明示本科室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医药代表史某所推销的药品。陈某从中收受史某的好处费达11万余元。在庭审现场,陈某对自己此前的供述予以否认,并称受贿罪名不恰当 1 曾供述接受药品回扣 陈某在侦察阶段做出的供述显示,他从2012年4月担任瑞康医院眼科主任后,医药代表史某便多次找到他,希望陈某同意让史某推销的药品进入眼科病房,并帮史某在科室里推广,同时还提出每月按眼科病房史某所推销药品使用总价的30%给予陈某回扣。经多次吃饭接触,陈某同意并召集了科室医师一起吃饭介绍药品。此后,史某推销的药品就在该院眼科病房推广开来。 从2012年5月起,史某按约定在每个月中旬给陈某上月的药品回扣。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陈某让史某将药品回扣的一半分给一线开药医师,另一半则交给陈某分配给二线医师。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所有药品回扣,则都由陈某全额接收并分配,只有2014年7月,因陈某没空而由副主任姚某接收并分配。 陈某供称,这几年,史某一共给了他大概35万元药品回扣,其中他自己分得5万多元。 2 在庭审现场当庭翻供 在庭审现场,陈某对自己此前的供述全盘否认。他表示自己既没有帮助史某把药品进入眼科,也没有收受贿赂11万元,因此指控的罪名不恰当。 他说:“这份口供是我被监视居住期间提供的,隔了那么久我还记得回扣比例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我认为这份证据不真实。”同时,陈某称,涉案药品早在他担任眼科主任之前,就已进入眼科并且是大量适用的常规药。 医药代表史某的证言显示,他从2010年开始在瑞康医院推销药品。为了让医生多开药,他就与陈某谈好了回扣比例,并采取每月结算一次的方式给予回扣。 对于史某的证词,陈某认为其客观性需要接受质疑。 3 昔日下属证言被他质疑 陈某在庭上辩称,从未干涉过其他医生开处方,也没有利用职权便利为史某谋取过便利。但公诉人提供的多份眼科医生证言,与他的说法有较大出入。 眼科副主任姚某证实,虽然每个医师都有独立的处方权,但陈某对医师的用药随时可以调整更换。姚某的证言称,他从2014年4月进修结束后,陈某就开始给他辛苦费,“他告诉我是辛苦费,但作为医生,我知道这就是药品销售回扣,加上史某曾告诉过我‘这些药是有钱的’,所以说这个钱就是药品回扣”。 医生何某的证言则称:“记不清有几次了,陈某曾经暗示或明确告诉过我,要在适症的前提下多使用灯盏花素,五水头孢、头孢克洛等药,在他做出指示后,我都会按照他的要求用药。” 对于昔日下属的证言,陈某一一予以否定和质疑。他说:“把眼科医生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是不客观的,因为这些医生也可能涉案。”陈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陈某完全有权力或义务认可药效好的药,这是其职责所在,并不存在明示、暗示的意思。 4 个人受贿还是单位受贿? 公诉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定量刑应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的辩护律师则辩称,陈某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陈在本案中主要利用处方权向史收受回扣款,与他管理眼科无关,收受回扣不是职务便利;陈某并未向他人谋取利益,陈真正的获利是比较少的。 该辩护律师表示,眼科科室作为瑞康的内部科室,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扣除了计算不清的款项后,整个案件的款项经陈某手的仅5.4万余元。 对此,公诉人答辩道,陈某作为眼科主任是一岗双责,其本身与下级医生交流是足够可以达成一个明示、暗示的作用,受贿金额应该以史某交给陈的金额计算,而不应该以陈某收到的为准。其次,在本案中,陈是个人收取回扣。所以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应以个人受贿定罪而不是以单位受贿定罪。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劳秋艳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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