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药品经营店(含批发、零售,以下简称“药店”)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 《意见稿》规定,在辖区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药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在批准的许可证地址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在许可地址以外的场所从事保健食品销售。 未取得含保健食品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药店,不得经营保健食品。许可证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已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办理含保健食品许可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有效期不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 《意见稿》提出,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药店应当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著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药店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传治疗功效、不得夸大保健功能,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不得销售与已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保健食品。同时鼓励药店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健食品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要求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票据,票据上应至少标注保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价格、数量以及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保存期2年等。 评定经营企业红名单 根据《意见稿》,食药监管部门每年评定一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红名单”,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列入“红名单”企业的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并满足依法经营、制度健全、经营规范、及时召回、服从监管的基本条件。 同时,建立各市、县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企业“红名单”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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