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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这项制度能让单体小药店PK大连锁

2015-08-26   作者:张勇    来源: 中国药店网   访问量:541    在线投稿
【导读】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药监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单体药店的福音来了,可能很多老板都还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法律制度,让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难“一手遮天”,小药店也可PK大连锁。

“用法”举案说法“合理布局的问题”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药监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该条款进行具体化,其中第12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受理申请的药监机构应“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在许可要件和开办程序上作出详细规定。

但是,合理布局的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是什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解释。因而,“药品法”实施以来,全国药监对合理布局的理解莫衷一是,具体执行也千秋各色。经归纳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坚持限制型:药店开办一直实行距离限制。

(二)始终开放型:药店开办零距离要求,由市场自行调节。

(三)渐次开放型:药店开办的距离要求越来越宽松,或者从有距离限制到零距离。

(四)摇摆收放型:曾有距离限制,一度取消,而后重作规定。

有时候是单体药店得不到公正、公平的法律待遇,药监局多数会向大连锁倾斜。其实所谓的市场化、提高药店连锁率,完全可以考虑其他的倾斜政策。各地药监局都会制定办事指南《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含筹建、核发、变更、换发、补办、注销)》,往往各区局也只是按此办事指南中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等行政决定。我国行政法学有个原则“民不告官不理”所以如果单体药店作为该行政许可受直接影响的相邻权人、竞争对手可以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否则药监局也不会考量“药品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案例说法:

一、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法人陈某原在武青三干道的石化小区旁有2家药房,分别是:武汉市洪山区某某药房和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才华街店。因洪山区某某药房(经营8余年的老店,并刚刚续签了5年期的租赁合同)的经营面积(78平方米)不够,并向贵局领导征求意见得到的答复是无法取得5年证的情况下,于是在今年5月31日不得不泣血将迎接新gsp认证刚花了5万元装修完毕后的空门面转让了出去,并在转让时明确告知房产中介和受让人此铺不要也不能开药房,中介和受让人也明确承诺不开药店。但万万没料到武汉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窜通他人以欺骗手段以开中百好帮超市为名骗得该门面,并在洪山区某某药房原址上筹备新开药店。

二、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才华街店距该门面近在咫尺,同在一个小区正门口的两边,才华街店正常经营已2年多并安置多名下岗女工,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认为武汉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在此处筹建的药房对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才华店生存有着极大的威胁,严重侵害我司根本利益,有恶意夺人饭碗之嫌,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法人陈某及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才华街店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特向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请求该局依法保护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武汉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筹建的决定。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每家药店服务人口目前的统计数是3145人,而国际社会平均每家药店服务人口达到6000人。我国有些省每家药店服务可能就只有2000多人,也就是说药店开的太多了,经营处方的药店要跟服务人口对应,不能盲目开药店,否则经营能力都上不去。

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才华街店核心商圈主要涵盖:石化小区、平安花园、千禧名苑、兆丰苑、徐东欧洲花园、徐东花园等六大小区共计约2632户,人口约7800多人,人口结构以中老年为主,消费能力以工薪阶层为主。而在此核心商圈内现有泰福堂大药房、康仁堂大药房、康一家药房才华街店、天寿大药房、德康堂大药房、安泰康大药房、惠好大药房、好药师大药房、健康人大药房等众多药店;而在此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现有省妇幼徐东门诊部、京都结石病医院、信合堂门诊部、牛医生诊所、王雅中西医诊所等,如此这般药店和医疗机构已经能非常充分的满足居民的购药需求,但是药店、医疗等都已是超级的过度饱和,严重影响该区域药店的生存与发展。【详细数据可以查阅《武汉市社会综合管理和服务系统》借此可以为依法行政,正确作出许可提供科学有力的大数据支持】

武汉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才华街店从开业以来经营情况一直不好,甚至现在关掉老店洪山某某药房了,如今它仍是亏损门店。尽管我们经营药店12年有余,行业经验丰富,药店环境舒适、品种品类齐全、服务态度良好、专业素质较高、、、、、、、综上所述可以显见是该商圈消费力有限,药店、医疗机构众多,所以多数该区域药店经营艰难。

综上所述武汉市洪山区药监局经综合考量各方面具体情况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举行“听证”。有效的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行政的文明与进步。

法理法条导航通过对有关法条分析“药品法”等立法本意可以看出,法律法规要求行政部门对药店布局有所作为,并不主张完全放任于市场。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陆续以规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法,其性质可以视为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中的裁量基准,这些文件构成了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连接。它们将《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3款和第15条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在形式上是具有正当性的。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都在合理布局上作出规定,故采取距离或者其他参数进行药店布局并非药监部门新设定行政许可,在合法性问题上没有问题,需要审查的重点应是干预手段的合理性,即要符合比例原则(具体指标有妥当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这些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循这些法治原则,特别是基础药监局更应该关注民生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地药监局监管经验也同样告诉我们,药店布局完全依靠市场调节的结果是过度饱和,过度饱和导致过度竞争、市场失序,而市场秩序是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对药店数量进行适度干预,有利于防止以上结果。经验表明,如果药店平均服务人群控制在5000人左右,容易形成较稳固的竞争体系,这时药店倒闭和新开都不频繁,有利于个体质量管理体系的稳定。良性的竞争也有利于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药学服务意识的培育。这些都对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全社会的医疗效益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药品管理法》立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行政部门的行政目标应和这个立法目的高度一致。受理申请的药监机构应“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这个是法律赋予药监局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作为作出行政许可的重大法律依据。

“学法”法学课堂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立法原义和立法宗旨作了明确阐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释1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决定前,向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之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释2

下列行政事项应看作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a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b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c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作者QQ联系方式:2443818618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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