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
   
 手机版网址 sp.kq133.com/F1

【朱老师说法】广告吸睛也要守法

2015-08-25   作者:21世纪药店    来源: 21世纪药店   访问量:141    在线投稿
【导读】类似 “全城最低价”这样的宣传,一定不能再用了。

朱老师:

您好,我是一名药店老板。近期店里做促销,为了宣传,我打出了“全城最低价”的标语。可没想到,工商部门找上门,要对我进行处罚。说实话,我的药品在城里未必是最低价,但是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请问,这种宣传真的不合法吗?

药店老板:老杨

2015年8月11日

老杨:

你好。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也查处了12家做虚假广告的企业。现在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了,商业社会需要对外宣传,让顾客了解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但是广告宣传要适度,真实性是它的生命,不能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有些广告为了追求惊人的效果,使用夸张性的用语。这些用词,不准确、不科学、不规范,甚至是错误的和带有欺骗性的,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因此,在广告宣传中,都是被禁止使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告通用宣传用语中,禁止使用“**、 金牌、******、优秀、资深、******、第一、最新、最高、最先、******、******”等******性和夸大用语。

像你这种情况,说自己药店的商品是“全城最低价”, 意思就是:没有比我这的商品更便宜的了,买别人的就是买贵了。但你这种说法有没有真实的数据作依据呢?另外,你说的最低价,是指所有商品,还是指一部分,或是指某几种产品?这些都需要指明,否则,就是虚假宣传,违反了诚信原则,有误导消费者之嫌。更重要的是,你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新广告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广告中使用******化用语违背了诚信原则,实际上有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之嫌。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50条还规定了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经营者往往会使用吸引眼球的广告、标语来引起消费者注意,但在这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类似 “全城最低价”这样的宣传,一定不能再用了。

朱老师

主持人:山东省济南市法律老师 朱峰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发表评论
热门评论

暂无热门评论

最新评论

暂无最新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康强药师网无关。康强药师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热门图片

本周 本月 

热门资讯

本周 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