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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挂靠走票被判9年罚款700万

2015-08-24   作者:司徒阳明    来源: 赛柏蓝   访问量:239    在线投稿
【导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节严重的

8月20日,一则旧闻被挖出来并在医药圈引发震动。我们在网络并未搜到法院做出具体判决的时间,从法院文书的判决来看,这是发生在2011年7月12月事情,这段期间内,王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挂靠在一家药品批发公司名下,将其购进的消咳宁片(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法销售给他人。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震惊大家的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百万元。

被告人虽然提起了上诉后,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来挂靠走票会有如此重的判决!挂靠走票是行业顽疾,也是国家严打的对象,但是此前也就是罚款,没收所得等,如此重的刑罚真是惊呆了医药人。

那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是否是因为上述案例的独特性呢?

虽然王某某卖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但是,二审法院明确表示,这不能证实王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故意,不宜以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其判决依据是,《药品管理法》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属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刑法》等系列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法院对王某某做出了这样的判决。从判决结果来看,王某某的判决其实是使用大部分挂靠的个人代理商,挂靠走票对于个人代理商来说风险真是巨大啊!

附法院判决书中的关于判刑的相关认定内容: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法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表。同时,《意见》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同时还规定,药品经营许可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物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证照;对于挂靠经营者,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

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的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我们认为,

1、王某某通过违法手段借用经营许可,其本人没有得到经营许可也不可能得到经营许可,其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经营许可应视为无证经营。虽然从《药品管理法》的条文看,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直接违反国家规定,但《药品管理法》同时规定药品经营许可企业不得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非法挂靠的方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其个人没有获得许可也不可能得到经营许可,实质上是无证经营。在此情况下,经营药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王某某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关于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国家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销售药品必须有完整的购销记录。本案中,由于王某某没有建立真实的销售记录,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且王某某并不如实供述其药品销售的去向。从查证属实的情况看,目前只查实其向林某、华某等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个人销售药品300余万元的事实。王某某未建立真实销售记录的销售行为直接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导致大量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司徒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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