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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在四川市场,请严格执行挂网限价

2015-08-13   作者:川药采联办    来源: 川药采联办   访问量:225    在线投稿
【导读】逾期未整改的,将取消违规产品挂网资格并将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具体事项如下:

川药采联办7日发布《关于对挂网限价药品进行价格自查整改的通知》,将对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已确定最高挂网限价的常规挂网限价药品,开展价格自查整改,整改期为8月7日-9月5日,共30天。逾期未整改的,将取消违规产品挂网资格并将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具体事项如下:

一、整改期限:

价格整改为期30天,即:8月7日-9月5日。逾期未整改的,将取消违规产品挂网资格并将企业列入不良记录。

二、注意事项

1、企业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4]384号)及《关于公布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86号)要求进行价格自查。

2、川卫办发[2014]384号文中“企业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以来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包含: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公布执行且2015年4月1日仍在执行的中标价格,2012年1月1日前公布中标结果,但正式执行时间是在2012年1月1日后,且2015年4月1日仍在执行的价格。

3、川卫办发[2015]86号文中“对湖南等省目前最新公示的拟中标结果也纳入本次价格采集范围”是指:湖南、浙江、安徽、湖北等省在2015年4月1日及之前公布(公示、通知)了部分药品中标(拟中标)价格,企业均应采集该中标(拟中标价格)

三、整改办法

1、属于2012年1月1日前公布中标结果,2012年1月1日后正式执行中标价的,将根据最新报价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核算新的最高挂网限价。

2、属于其他情况的,在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重新核算的限价基础上,根据其前期报价产生的挂网限价上涨幅度,倒扣相应幅度降低限价。

3、价格整改后药品限价降低,企业不接受降低价格的,取消药品挂网。

4、自查整改后新核算的限价高于企业前期已确认挂网限价的,继续按已确认的挂网限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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