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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出新政

2015-07-31   作者:温岭日报    来源: 温岭日报   访问量:110    在线投稿
【导读】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浙江省创新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记者整理出了一些“干货”。

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目前,基层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一个平台、两个办法”,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

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建立三个机制、建设一个平台。三个机制包括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一个平台是指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实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

改革带来哪些新变化?

《意见》明确提出了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及特殊药品按规定采购等五类药品采购方式。

第一类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类 部分专利药品、******生产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第三类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在评定经济技术标的基础上,进行挂网采购。

第四类 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进行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第五类 *********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意见》规定,除*********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

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意见》明确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各采购主体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必要时,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对部分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进行价格谈判。

《意见》中还提出,从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新的监管机制。其中,将严肃查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习以为常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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