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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真实性挑动行业神经

2015-07-30   作者:医药经济报    来源: 医药经济报   访问量:181    在线投稿
【导读】一时间,“药物研发临床研究数据真实性”的敏感话题挑动行业神经。


    近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所有已申报并在总局待审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情况开展自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证据保存完整。一时间,“药物研发临床研究数据真实性”的敏感话题挑动行业神经。

惊人的“阳性率”高速增长

“事实上,无论是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还是学术研究数据,数据真实性问题并不是中国特有,而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中山大学肿瘤医院副院长钱朝南对记者表示,科研领域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临床试验研究,而临床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药品上市的质量安全。

《科学计量学》(Scientometrics)杂志2012年3月发表的一篇论文,针对全球范围内研究结论阴性结果越来越少的现象,立足学术视角直指科研诚信及研究结果真实性问题。

论文指出,欧洲和美国的研究论文阳性结果文章发表率从1990年开始到2007年呈现上升趋势,研究结果阳性率从70%上升到85%;而在2000年后研究结果阳性比例更呈现快速上升,亚洲地区更加严重,阳性率有时甚至接近100%。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有限公司CEO陈春麟认为,我国药物研发在临床前研究方面审查已经相当到位,而恰恰是在临床研究方面的审核仍有待进一步加强,药物关键是要安全、有效,即使临床前研究做得再好,临床研究不过关药品仍然无法真正得到应用。“国内的临床试验机构通常都是在医疗机构当中,而中国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工作压力极大;如果药物临床研究数据结果真实准确,能够保证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宽进严出’让真正优质的创新药能够脱颖而出,快速通过审批,甚至审批完全可以放开。”

此次发布的《公告》加大了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严重违反GCP进行处罚的力度,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直接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对临床试验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核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相关申请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列入黑名单。

“弄虚作假”、“真实合规”的界定

事实上,2014年国家卫计委针对科研诚信问题就曾颁布《关于医学科研诚信和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如何规范科研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国内很多大型临床试验机构对于药物临床试验及科学研究也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药物临床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曹烨表示,为保证临床试验质量医院专门起草《临床研究缺陷管理制度》,按照问题的后果轻重对临床试验缺陷进行分级管理,其中较严重的情况就包括真实性问题。“如发现研究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篡改数据,违反临床试验法规,违反SOP方案的情况;或者在上级管理部门对临床研究项目进行检查后发现严重问题,导致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取消,伦理委员会或机构被勒令整改,相关项目PI和负责研究者均要严肃处理。”

对于此次数据自查如何针对“弄虚作假”及“真实合规”进行明确,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主任顾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有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临床研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较强,恐难明晰标准。“不同的医院,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甚至同一家医院不同的研究者,项目执行尺度都会存在差别;另外,研究数据弄虚作假有时药物临床机构并不知情,只有研究者自己心理才清楚,机构通常可以保证化验单不造假,但客观数据采集人为因素太强。”

实际的药物临床研究数据管理和处理包括很多环节,数据真实性问题究竟在哪个环节发生,决定了相关责任的判定。此外,由于数据处理运用了大量的统计学方法,剔除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如何界定合规性争议尚存。“对于机构而言,可能某个入组病人所有数据都很全,但即便如此最后该病人也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剔除,如患者违反了预先设计好的统计分析规划,或出现SAE、异常数据等,统计过程中的剔除不一定会告诉试验机构;此次要求申办方提供这些数据再进行核实,但申办方的数据有可能和机构的数据不一致,而这是很多原因导致的,或者换一个统计学家,剔除病例的情况又会完全不同。”

7月23日下午三时,CFDA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了分别针对仿制药和新药的自查模版,记者发现,两份模版的内容中,对申办方、CRO、临床机构相关负责单位人员信息占据了主要的篇幅,此举或许意味着CFDA在后续的复查及飞检过程中,将更有针对性的对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审查。

■编辑 余如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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