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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蜂蜜标示不当 重庆市消费者状告药房获赔偿

2015-07-03   作者:重庆法院网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访问量:151    在线投稿
【导读】“质量等级:一级品,执行标准:符合GB14963-2011强制性要求”

因在药房买来的某土蜂蜜在外包装标签中标示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不当字样,消费者余某一纸诉状将药房告上了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药房退还强余货款980元,并支付余某赔偿金4900元。

2014年7月4日,余某在重庆某连锁药房购买了多瓶某品牌土蜂蜜,共计980元。之后,余某发现该品牌标签上标示“质量等级为一级品”,因该蜂蜜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GB14963-2011中并无等级的规定,余某认为该“质量等级为一等品”的标示有虚假、夸大内容宣传。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药房赔偿货款980元,并支付五倍赔偿金49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土蜂蜜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质量等级:一级品,执行标准:符合GB14963-2011强制性要求”。且2014年7月3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作出复函,认为该药房销售的某土蜂蜜标签上标注的“质量等级:一级品,执行标准:符合GB14963-2011强制性要求”不符合“GB14963-2011”的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是十一款的规定,对该药房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该药房销售的某土蜂蜜在外包装上所标识的内容“质量等级:一级品”与产品执行标准GB14963-2011强制性要求不相符。根据GB 7718-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应当与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相互一致;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未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就不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本案中,药房销售的某土蜂蜜标示注明其执行的标准GB14963-2011蜂蜜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的要求标准,但在该某土蜂蜜包装标签上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就不符合该食品所执行的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该药房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示不当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余某购买的食品,属于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之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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