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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跳槽的苦恼

2015-06-23   作者:21世纪药店    来源: 21世纪药店   访问量:137    在线投稿
【导读】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

尊敬的朱老师:

您好!

我原本是某连锁药店的副经理,于今年年初跳槽到另一家新药店。

但最近,我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老东家把我起诉了,理由是我掌握了原公司的核心信息,如今到竞争公司去供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给原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我索要十万元的违约金。

请问律师,竞业禁止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该如何打这场官司?

药店副经理:小林

2015年6月4日

小林:

你好!

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

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竞业禁止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外,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分析:

首先,你在原单位是副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你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竞业禁止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所以,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你。

其次,竞业禁止并非要无条件地遵守,换句话说,竞业禁止条款是“约定”而非“法定”。单位可以跟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如果不签订,劳动者就不用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可以到对手公司去供职。

再次,竞业禁止条款订立后,劳动者被限定了跳槽就业的范围,单位必须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数额可以双方约定。如果单位只规定竞业禁止条款,而没有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那么,竞业禁止合同是无效的,员工无须遵守竞业禁止条款。

朱老师

主持人:山东省济南市法律老师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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