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退换货。即表示,如果卖家跟消费者有约定,不能退货,消费者便不可以7天内退货了。
尊敬的朱老师: 您好! 我是一家网络药店的售后服务人员。去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公布以后,要求退货的顾客越来越多了。公司有规定,非产品质量问题不可办理退货。老板的解释是,网络药店的利润本来就低,买了又退,岂不亏本?再者,国家也有法律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但是,现在顾客都拿着新消法中的“7天无理由退货”法条来跟我理论。这让我的工作很难开展。请教律师,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网购药品能退吗? 网络药店职工:小郑 2015年6月9日 小郑: 你好! 先说一下“7天无理由退货”这条新规。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新增加的这一条,基本就是针对网购而言的,也被媒体称为“后悔权”,只要消费者不满意,就可以在7天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 而关于特殊商品,新消法第25条也有作出相关的界定,下列商品不在7天无理由退货之列:(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7天无理由退货”的新规,从立法动机上,是为了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却矛盾重重,甚至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之所以对药品退换有这样的限制,是基于药品的特殊性,有些药品售出后,质量安全无法保证,再次销售存在着安全隐患。 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规定“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是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规范。那么,药店到底该遵从哪一个呢? 一般而言,新消法属于人大的立法,是高位阶的法律,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部委立法,属于部门规章,位阶低于人大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药品不得退换”的规定应当服从“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但要注意,新消法还有这样的规定:除前面所列4种位于退货之列的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也就是说,药品虽然不在4种“豁免”产品之列,但也可以按其特殊性,被认定为不宜退换的商品。从这一句规定上理解,药品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 此外,新消法第25条还有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退换货。即表示,如果卖家跟消费者有约定,不能退货,消费者便不可以7天内退货了。 所以,如果企业有规定,而且消费者也知晓,那么消费者购买药品就等于认同了企业的约定,便不能再以“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退药。但是在实际营销中,如果遇有顾客合理退货的要求,建议店员灵活处置,而并非一味坚持不退不换。 朱老师 主持人:山东省济南市法律老师 朱峰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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