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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带量采购(市区)答疑

2015-04-22      来源: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访问量:214    在线投稿
  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带量采购(含单品种)质疑问题的回复
项目编号:皖C-2015-CG-X-111
项目编号:皖C-2015-CG-C-112
各潜在投标人:

就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带量采购(含单品种)(项目编号:皖C-2015-CG-X-111、皖C-2015-CG-C-112)质疑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评审细则中的条款问题
在本次带量采购工作开展前,市卫生计委就蚌埠市药品使用和供应商及配送情况进行了调查,多次召开带量采购工作的研讨会,听取了不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临床采购人员的意见和想法。根据收集的资料整理形成了基本的供应商条件。在此基础上,又再次征求各级医疗机构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确定。带量采购的评审细则是在蚌埠市当前的医疗环境下设定的,兼顾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
在本次药品带量采购中,设定10家成交配送企业(市内和市外各5家)。在采购过程中事前无法判断投标企业数量,只有在开标评审后,才能确定投标企业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市外企业履约能力具有不确定性,追究难度大。鉴于此,在不超过采购金额10%的前期下,确定每家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市外企业2500万,市内企业500万。
三、关于品种报价
本次药品带量采购,除单品种30个产品带量采购和工贸一体化企业产品外,所有品种都是要求投标企业逐个报价,不得少报。对于选择性报价的方式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不接受。
四、配送车辆
只需要证明车辆为投标企业所有,并承担药品配送工作。需要提供行驶证。
五、专业技术人员
2015年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带量采购价格谈判供应商评审细则: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资格条件里第7款:“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每增加一名加1分,此项最多得4分”是指: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少于3名不得分,提供3名得1分,每增加一名加1分,此项最多得4分。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特指执业药师,对于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需要符合人社部门的年龄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退休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对在开标不能提供注册证书的执业药师不予认定。
六、既往配送品种数据
以单家医疗机构计算,供应商提供既往承担配送品种数最多的一家医疗机构证明(须提供税务发票佐证),时间范围是指上三个年度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七、信誉
以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商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证书和文件为依据。市级以下政府、部门奖励不认可。
八、关于退货时间要求
医疗机构药品养护人员应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滞销药品,医疗机构收货之日起90天内,药品配送公司应无条件退货。具体情况可由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协商解决。
九、关于近效期问题
<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里明确规定,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在现实中可以与各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十、关于药品回款期限
市级组药品带量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款的期限设定为60天-180天。这是考虑到我市多家医疗机构历史欠账因素和之前药品还款压力各不相同。在签订购销合同时由各配送公司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十一、产品的分包、报价及配送
我市药品带量采购分为单品种(金额排名前30个和工贸一体化企业产品)和2619个打包产品。单品种报价由目录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直接报价确定,2619产品包由投标供应商整体打包报送(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产品的选择使用,由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与各成交供应商自行协商确定(签订购销合同)。市卫生计生委将对<购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二、如何界定生产、经营一体化企业
在蚌埠市药品带量采购项目中,生产、经营一体化企业是指药品企业或集团同时拥有生产和批发两种资格的企业。
十三、非本市仓储面积得分:
按照本次<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细则:(原来在本市没有仓储)承诺在本市设立1500平米以上的仓储得1分。
十四、单品种返利及采购额的确定
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目录中,每个产品的采购金额是确定的,合同签订时合同量不会少于目录内金额。企业产品让利幅度和金额一旦确定,采购周期内不再变更(医疗机构增加采购量除外)。
十五、单品种是否明扣?
采购联合体将参照省直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的做法和省医药采购平台的要求,从实际出法,以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处理成交企业发票扣率(明扣或暗扣)问题。
十六、单品种达不到25%返利要求,是否可列入其它产品目录
按照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规定,列入单品种带量采购目录的产品(含工贸一体化企业产品),如不能按规定成交,在采购期内整个蚌埠市(含县区)将不能使用。
十七、成交企业发票问题
采购联合体将参照省直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的做法和省医药采购平台的要求,从实际出法,以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处理成交企业发票扣率(明扣或暗扣)问题。
十八、配送承诺函
由各投标人自行拟定,承诺内容根据自身及采购要求设定。
十九、配送协议中的甲方付款方式
由采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与成交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二十、医院如何选择成交配送企业,品种如何分配?
本次带量采购成交的10家配送企业均具有药品配送资格。市卫计委将出台有关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医疗机构以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配送企业,充分保证成交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同一品种在不同级别医院让利幅度不同的问题
文件规定,“企业让利幅度不低于总金额的15%”、“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集团所属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配送,其让利幅度不低于5%执行”、“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疑问:投标以后,对某一家中标的配送企业来说,同一个品种只有一个价格,如果这个品种即供应市级医院又供应乡镇社区,如何才能实现不同的让利幅度?
答复:本次带量采购包含我市许多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药品用量小、品种多为价格较低的国家基本药物,利润空间相对较小。此举可以有效调动配送企业的积极性,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充足供应,缓解基层医院缺医少药现象,进而实现分级诊疗的目标,使90%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留在基层就诊,同时也可以缓解日趋超负荷的医保资金压力。招标结束后与相应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即可体现。
二十二、配送企业中标后,品种与中标企业之间如何进行匹配的问题
按照文件规定,本次招标会有10家配送企业中标,文件没有明确采购集团成员(医院)按照何种规则选择品种的配送商。
建议补充一个公开公平、易于操作的匹配办法。
答复:本次带量采购成交的10家配送企业均具有药品配送资格。市卫计委将出台有关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医疗机构以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配送企业,充分保证成交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关于仓库面积认定问题
<2015年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带量采购价格谈判供应商评审细则>原文:仓库面积以药监部门认可的产权证明为认定依据。未经药监部门确认的仓库资料不被承认。
由于蚌埠市药监部门不愿意为企业出具仓库面积证明材料。建议修改为:仓库面积由投标企业自行如实申报,评审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核实。经核实证明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答复:蚌埠市深化卫生医药体制改革办公室的领导已与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已协调妥当。
二十四、关于代理服务费分担问题
文件规定:按采购计划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平均分担。
由于10家中标企业承担的配送金额不同,平均分担有失公允。建议修改为:采购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标的额比例分担。
答复: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是对采购环节范围内所有服务的代理费用,不是后期的合同交易费。采购代理服务对所有供应商提供同等服务内容,不因后期合同金额的多少而有所增减。
二十五、关于一般药品的送达时间问题
第29页 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成交药品购销合同(编号BB-YP1501)第五条原文: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24小时内送达,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达。
第41页 药品配送协议原文:接到采购计划后,普通药品应在24小时(最多72小时)送达,急救用药应在4小时送达。
上述购销合同与配送协议中对供应商药品配送时间的要求不一致,不便于理解和执行。建议统一调整为“普通药品应在72小时内送达”。
答复:<磋商文件>中“药品配送协议”里关于配送时间要求以投标函附件的承诺为准(急救用药按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
二十六、对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价格谈判成交药品购销合同(编号BB-YP1501)部分条款的修改建议:
1)、关于药品有效期限
原文: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建议修改为: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1/2。(因为许多品种要经过1到2级供应商,周期相对较长且要提前备货)。
答复:<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里明确规定,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在现实中可以与各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2)、关于医院回款时间
原文:甲方凭入库单和销售发票,向乙方付款,付款时间为货到验收确认之日起60至180天。
建议修改为:甲方凭入库单和销售发票,向乙方付款,市级医院付款时间为货到验收确认之日起180天之内;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付款时间为货到验收确认之日起90天之内。
答复:市级组药品带量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款的期限设定为60天-180天。这是考虑到我市多家医疗机构历史欠账因素和之前药品还款压力各不相同。在签订购销合同时由各配送公司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3)、关于退货问题
原文: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还甲方。
建议修改为:甲方自收货之日起90天内可无条件退货;超过90天,非药品质量问题甲方不得退货。
答复:医疗机构药品养护人员应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滞销药品,医疗机构收货之日起90天内,药品配送公司应无条件退货。具体情况可由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协商解决。
二十七、对<药品购销协议>部分条款的修改建议
1)、协议第10条原文:乙方按甲方采购计划供应的品种,药品入库3个月后仍未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退货。
建议修改为:甲方自收货之日起90天内可无条件退货;超过90天,非药品质量问题甲方不得退货。
答复:医疗机构药品养护人员应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滞销药品,医疗机构收货之日起90天内,药品配送公司应无条件退货。具体情况可由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协商解决。
2)、协议中无回款时间约定,建议增加。
答复:药品带量采购竞争性磋商结束后,由各成交药品配送公司与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合同中协商签订。
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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