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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示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相关药品信息

2015-04-22      来源: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访问量:131    在线投稿
  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4〕384号)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我中心已完成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现开展对集中采购结果相关药品信息公示及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及确认药品范围
(一)资质合格,且成功申报的常用低价药品和成功报价的常规上网限价药品。http://jco.scbid.gov.cn:7073/list1.aspx
(二)凡愿意按公示的产品信息及限价(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常规上网限价药品在最高挂网限价下)参与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且能够供应全省医疗机构用药需要的,请在如下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信息及价格确认工作。
二、公示及确认时间
2015年4月21日-2015年4月25日24:00时
三、确认方式
本次采用网上确认,按如下方式进行网上操作: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药品企业基础信息维护平台(http://jco.scbid.gov.cn:7073/Login.aspx),按照<常用低价药、常规上网限价药网上办理确认操作流程>(附件1)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四、申诉及举报
(一)凡对公示的企业及产品信息、价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现场进行核查,确有失误的,将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正。
(二)若对本企业及产品信息、价格有异议的,需进一步申诉或澄清的,企业在基础信息维护平台上按照附件1的操作流程办理网上不确认后,依据<申诉材料准备格式>(附件2)将申诉或澄清材料准备齐全后,由企业被授权人携身份证原件在公示期内(上午9:00-下午17:30)现场递交。若申诉不成功或澄清材料不被认可的,不予再次确认。
(三)企业提供的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证据,如物价文件、省级中标通知书、省级采购平台价格截图等。价格公示期结束后,被举报查实为虚假价格的,取消该药品上网资格,药品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申报集中采购,并将企业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四)申诉、澄清及举报材料递交地址:
四川邮电宾馆(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18号)东楼六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86139110,86131165 ,18081109752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实施方案“统一定价药品与区别定价药品最高挂网限价不得倒挂”的规定,部分药品最高挂网限价进行了调平处理,可登录本企业基础信息库后查看。
(二)本次确认药品,近期将报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公布执行。其他提交了申诉、澄清材料的药品,将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处理,对成功申诉、澄清的药品将另行公布执行。
(三)凡已确认药品,在确认后至开始执行期间企业及药品资质证明材料过期的,请在正式执行挂网前补交合格的最新资质资料。
(四)对企业已申报但未纳入公示范围内的药品,企业可登录基础信息库查看具体原因。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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