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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花草堂”假药案二审:退还与案件无关财产

2015-04-20   作者:中国新闻网(北京)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访问量:178    在线投稿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发布,该院对吴桂芳、黄兴等七人所涉两起“百花草堂”制售假药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对一审判决没收的与案件无关的部分财产判决退还。该案所涉制售假药时间长,销售范围遍及全国,服药患者众多,涉案案款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查明,吴桂芳、黄兴等七人长期以来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玉溪市红塔区百花草堂诊所非法大量生产、销售自己生产的骨增风湿灵等药品,通过零售和邮寄的方式销往全国多省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些药品均按假药论处。经统计,吴桂芳、牟玉红涉及的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40623997.12元,黄海俊涉及的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19041176.64元。黄兴、李应萍涉及的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21431369.88元,袁林生涉及的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1525324.40元,周吉梅涉及的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1406890元。2013年4月3日案发时,被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药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82790元。

同时审理查明,黄兴非法持有枪支9支、枪弹61518发;袁林生非法持有枪支1支、枪弹54900发。袁林生曾以举报黄兴违法生产药品为由,向黄兴、李应萍索要钱财未果,随后以举报信和照片的形式向黄兴的母亲吴桂芳敲诈勒索钱财,从吴桂芳处获取现金30万元。

一审法院红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桂芳、黄兴等七人长期以来,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前提下,私自大量生产、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被认定为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危害人体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七人的销售金额及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黄兴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罪,袁林生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及敲诈勒索罪。

一审结合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吴桂芳、牟玉红、黄海俊、李应萍十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万至2100万不等的罚金,对周吉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1万元;对黄兴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持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对袁林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万元。并判决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账户118个、房产81处,现金等冻结、查封、扣押在案财产。

玉溪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上诉人吴桂芳、黄兴等七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财产部分处理存在错误,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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