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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店主知假售假销售50元假药被罚1000元

2015-04-20   作者:人民网(北京)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访问量:72    在线投稿

明知是假药,不能销售给别人,但在利益面前,药店店主周丽(化名)做出不明智的选择,最终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响水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周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去年夏天,响水县居民刘先生,到响水县公安局报警称,周丽的药店里销售假药。这一案件引起了响水警方的高度重视,随即介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周丽进购并销售假药的事实初露端倪。

2014年2月至3月间,周丽明知有人在兜售假药“肺宝胶囊”,但心存侥幸,认为这种假药对人身体危害不大,便主动联系卖家低价购进“肺宝胶囊”50瓶。药品到家后,周丽将假药放在自己经营的药店销售。之后几个月时间,周丽先后向前去买药顾客,以每瓶10元的价格售出5瓶“肺宝胶囊”。

案发后,周丽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承认自己购买假药并销售给顾客。响水警方封存了周丽店里剩余的45瓶“肺宝胶囊”,并将样品送至市药品检验所、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权威部门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肺宝胶囊”含有茶碱、磺胺甲噁唑、马来酸氯苯那敏物质。后经响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周丽销售的“肺宝胶囊”为假药。

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4年8月14日,周丽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7日经响水县检察院决定对周丽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17日,响水县检察院向响水县法院提起公诉。响水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周丽对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文件,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响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件等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丽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周丽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周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被告人周丽违法所得计五十元,上缴国库,查扣的假药予以销毁。

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点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一旦这些假药流入市场,不仅扰乱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对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有着严厉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周丽非法销售假药的行为被有关部门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依旧构成犯罪,考虑周丽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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