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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新版低价药品交易工作

2015-04-15      来源: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访问量:114    在线投稿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新版低价药品交易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卫函〔2015〕59号)要求,定于2015年4月13日起开展我省新版低价药品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低价药品交易方式
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在不高于挂牌价的基础上报价,医疗机构可按企业报价直接交易。
二、日均服用量及日均服用费用查看方式 各有关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省药品交易系统,通过“药品管理-药品列表 ”中的“日均服用量”字段进行查看相应产品日均服用量数据信息;另可通过系统报价界面查看挂牌价等相关信息。
三、结算方式
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
四、报价须知
(一)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但用法用量不同致日均服用量有差异的品种,低于日均服用量平均值的则取平均值作为该品种日均服用量,高于平均值的品种仍按照原日均服用量执行; (二)通用名属于新版低价药目录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其日均费用超过3元或5元的,可以选择不参加低价药交易,按该药品原所在基本药物或非基本药物交易属性交易;日均费用不足(含)3元或5元的,仍要参加低价药交易;
(三)企业报价后可更改报价,暂以交易周期(一个月)为更新周期,可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平台设置新报价;
(四)本次公布低价药品种有部分品种因无法计算日均服用量,系统挂牌价将显示为空白,企业可在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或5元的原则下直接报价参加交易。
附件:新版低价药挂牌和交易操作指引(医疗机构版)
新版低价药挂牌和交易操作指引(生产企业版)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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