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朱先生来电咨询: 我弟弟是农民,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吕海雷解答:你的问题主要是证据证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可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否则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根据你陈述,针对本案证据作一个分析:1.你弟弟的供述没有打伤朱某的牙齿;2.朱某陈述说牙齿在厮打过程中掉了,没有说是谁打伤的;3.有两个证人证明你弟弟拿砖打了朱某的嘴或脸,一个证人证明你弟弟拿瓦片,这些证人和朱某存在亲属关系;4.照片显示朱某的牙齿向外倒;5.鉴定结论为轻伤;6.本案无物证。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知道一个事实:朱某的牙齿是在厮打过程中受伤,且为轻伤。这样,你的疑问可以缩减为:这一轻伤是否为你弟弟故意所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的牙齿轻伤确系你的弟弟故意所为,我个人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 2万家牙科招聘,6万名牙医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康强药师网无关。康强药师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