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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厮打导致对方牙齿骨折是否有罪

2010-10-18      来源: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访问量:516    在线投稿

郸城朱先生来电咨询:

我弟弟是农民,20091214在与朱某争吵过程中发生厮打,导致朱某三颗牙齿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我弟弟在供述中没有承认打过朱某的嘴他说当时是朱某及其两个儿子一起上来打他他抓住了朱某儿子的头发不放,朱某咬伤了他左手的第四个手指头,我弟弟手指上面留有朱某咬伤的痕迹。朱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称厮打过程中感觉牙猛地一木一沉像有个树皮似的把手指放到嘴里牙有个空就知道牙掉了,但没有说他的牙是怎样骨折的。后来有一个证人说她看见我弟弟拿砖头砸了朱某的嘴,另一个证人说看见我弟弟拿砖头朝朱某脸上砸去,还有一个证人说看见我弟弟手里拿着瓦片,但是这些证人都和朱某有亲戚关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说没有从现场提取到我弟弟拿的砖头。从公诉人提供的朱某当时受伤的彩色照片上,我们看到朱某的嘴唇没有肿胀和外伤,只看到朱某三颗牙齿往外倒,没有完全掉下来,连着外面的筋皮。事后我们推断,朱某牙齿骨折可能是他咬我弟弟的手,我弟弟挣脱时导致其牙齿骨折,并没有主观故意。请问,我弟弟有罪吗?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吕海雷解答:你的问题主要是证据证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可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否则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根据你陈述,针对本案证据作一个分析:1.你弟弟的供述没有打伤朱某的牙齿;2.朱某陈述说牙齿在厮打过程中掉了,没有说是谁打伤的;3.有两个证人证明你弟弟拿砖打了朱某的嘴或脸,一个证人证明你弟弟拿瓦片,这些证人和朱某存在亲属关系;4.照片显示朱某的牙齿向外倒;5.鉴定结论为轻伤;6.本案无物证。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知道一个事实:朱某的牙齿是在厮打过程中受伤,且为轻伤。这样,你的疑问可以缩减为:这一轻伤是否为你弟弟故意所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的牙齿轻伤确系你的弟弟故意所为,我个人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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