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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5-03-25   作者:中国医药精英俱乐部    来源: 中国医药精英俱乐部   访问量:110    在线投稿

近日,瑞银证券发布医疗保健行业研报认为,近日媒体报道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一版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作为未来各省进行招标的纲领,该文件将对此前指导各省招标(尤其是非基药招标)的文件形成修正。


新的药品招标指导意见有望于近日形成,预计药品价格下降的趋势不变,新政策对不同企业、产品是有差异的,行业分化或将加剧。


一、“双信封”经过改良,在非基药招标推广


由于64 号文和56 号文由原卫生部的不同部门起草,因此采用了不同的集中采购方法,其中**的区别是:64 号文采取综合评议法,综合得分高者中标,可以由多个厂商中标,而56 号文核心是“双信封式”,最低价中标,单一货源承诺(单厂商中标)。



之前“双信封”制度应用于基药招标,一方面显著降低了某些药品的价格,但同时也招致不少诟病。尽管如此,“双信封”制度还是得到推广,近几年在非基药、医用耗材的招标中被广泛使用。比如:已经执行了十年挂网的四川省2014 年也开始实施双信封招标;此外,浙江、河北、陕西、甘肃等省份目前出台的集中采购方案或征求意见稿均采用此法(江西、广东除外)。


此次征求意见稿,我们理解政策鼓励的方向是:“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将进行改良,并在非基药招标中进行推广。


我们认为“双信封”的改良体现在以下2 点:


制度设计上:原始版本的双信封是先评技术标,对技术标入围者,取商务标价低者中标。改良后,规则变为首先通过技术标确定一批入围的企业,再结合商务标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技术和价格因素加权计算(比如分别赋权60%和40%)综合得分,最终取2-3 个中标,比如综合得分高者(1-2 家)和最低价者(1 家)。


质量要素上:征求意见稿更加关注药品质量的相关属性,明确提出将以下要素作为重要指标,包括:通过新版GMP 认证;在欧盟以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欧盟认证等国家水平仿制药在招标中作为重要指标,可见高质量企业获得相对优势。


二、药品分类采购的思路基本确定


并不是所有药品都需要招标。分类采购的方式此前已经在多个征求意见稿版本出现,最新版征求意见稿仍有保留,我们估计最终正式稿也会采用。所谓分类采购,是将药品分为五大类:


(1) 量大品种的招标采购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要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试剂使用量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


(2) 专利、******产品引入谈判机制

对专利药品、******生产药品,靠常规的竞价招标规则无法有效压低价格。


所以,可能由国家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但我们认为,引入谈判机制的难度仍比较大,核心问题在于谈判机制由谁来落实,以及谈判的根据是什么。


(3) 挂网采购

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由医院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


对于这类药品,我们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常用低价药品如何界定。比如大输液品种,经过几年招标,价格大幅下行,目前已基本稳定,是否可列入“常用低价药品”。


(4) 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统一定价,民族自治区域内配备使用的相关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招标定点生产。


(5) 特殊药品

精、麻等特殊药品政策不变。对*********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三、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仍是政府主要思路


我们认为降价仍是主要思路,主要包括:


(1) 各省联动问题

之前部分省份实施价格联动,还是各省的行为,现在成为国家指导方针;


(2) 二次议价

国家虽然明令禁止二次议价,但征求意见稿称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区、市)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则按省级中标价格采购。


言外之意,卫计委不会公开提倡二次议价,尤其反对医院自行议价,但是各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如果以市为单位议价,并且确实能降低药价,那么作为“二次议价”的尝试也未尝不可。这值得生产企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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