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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药店管理

2015-03-05      来源: 康强药师网   访问量:164    在线投稿
【导读】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直接向顾客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仅能销售非处方药的超市、公共场所的药品专柜。药品零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药品、提供药品服务的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其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方式的演变和医疗保险、医药分家、药品的分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得药品市场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人们已逐渐形成“大病去医院,小病上药店”的保健观念。“自我诊断,自我用药”也将成为顺应时代要求的保健模式。
     药店即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直接向顾客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仅能销售非处方药的超市、公共场所的药品专柜。药品零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药品、提供药品服务的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其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如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购药渠道、储藏条件、销售登记、用药指导等等,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用药具有重大的影响。企业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才有资格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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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开办和经营的基本条件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开办和经营药店的基本条件之一。药学技术人员素质水平是保证药品经营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服务水平的首要条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是指国家正式大专院校毕业生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过程。可见我国对药店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是比较高的。


    具有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各地区依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规,制定场所面积、仓储条件、人员结构和卫生条件等要求。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药店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数量足够、素质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首营药品质量审核制度;药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及出库复核制度;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退回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质量否决权制度等等。

    1.药店店员的基本条件
    药店店员(指药品营业员)在有高中或以上不平的文化修养,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要符合以下二方面的基本要求。
    2.专业知识的要求
    药店店员要对经营的药品有基本的了解,如分类,作用等。对疾病能作出基本正确的判断,能正确指导用药。
    3.营业知识的要求
    药店店员要了解自己的责任,并熟练掌握有关陈列理货、柜台销售等知识,并能应用自如,为药店创造**的经济效益。

    药店经营管理规则
    药品分类管理
    处方药管理规则
    处方药是指一类需要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在医师、护士、药师或其它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方可购买使用的药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处方药:
    1、易致药物依赖性的药品;
    2、因毒副作用大或使用时需要医疗专业人员参与(如注射剂),而不宜用作公众自我用药的药品;
    3、新药,除非有充分的材料证实其适于自我用药;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药试字”的药品;
    5、血清、疫苗、血液制品;
    6、口服及注射用抗生素;
    7、在使用时,有关法规规定的需凭医师或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的药品,如特殊处理的药品。

    处方药处方的管理要求
    1、药店销售处方药品,其药品处方权限于医院在职医师、社会办医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在业医师。
    2、处方书写规定
    ※ 处方按规定格式用钢笔(蓝、黑墨水)、圆珠笔或毛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处方如有改动,应由医师在修改处另行签字或盖章始有效;
    ※ 处方笺须采用规定的通用格式,处方内容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日期、门诊号、药名、规格、数量、用法、处方医师姓名及所在医疗机构名、通讯地址等。
    ※ 药品名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中外名书写,也可用其通用名或商品名书写,不得任意简写、缩写或以化学分子式书写;更不得自造简化字,不得字迹潦草,形成误解。
    ※ 门诊处方有效期1~3天;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单的右上角注明“急”字,当天有效;过期处方必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签章,方再可调配或销售药品。
    3、处方限量规定
    ※ 急诊处方药限量3天;门诊处方普通药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确有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经研究请示最多不超过1个月量。
    ※ 医疗机构的*********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限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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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处方药管理规则

     非处方药(OTC)是指一类不需医师或其它专业人员开写处方的药品。具备以下特征的药品,可列为非处方药:
     1、药品成分及其含量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范围内,作用缓和,毒副作用小;
     2、药品的适应症为预防或治疗轻微病症,或维持和增进健康;
     3、药品适用于公众凭自我判断作出诊断的病症,用药者能清楚地感觉到症状好转,能减轻轻微病症的初始症状或防止恶化;
     4、药物不会在体内蓄积,不掩盖其它疾病,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5、药品使用后不会导致耐药性或抗药性;
     6、儿科用药与成人用药分开制备;
     7、适用与自我用药的口服或外用避孕药,可作为非处方药使用;
     8、保健药按非处方药对待。

    药品质量管理
    进货验收
    1、验收的人员和方式
    ※ 药店药品验收人员为驻店药师或当班责任人,并采取当面逐一核对的方式。
    2、验收货物
    ※ 验收药品质量的同时,要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 进口药品应核对其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3、条码签
    4、拒收的情况
    ※ 破损药品或质量有疑问药品。
    ※ 近效期的药品。


    存储药品(上架或入库)
    1、从后面上货,以便做到先产先出、近期先出。
    2、核对药品的有效期。任何到期药品都应引起药师及门店员工的注意。


    药店整理
    1、保持对顾客可见区域干净。
    2、保持供应药品整齐有序。
    3、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
    ※ 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特别关注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检查药品的有效期,近效期药品应摆放在前,掌握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原则;
    ※ 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 库存近效期的药品实行色标管理。
    4、准备补货。

    效期药品的管理
    1、药品效期的含义
    药品的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药品由于各自理化性质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稳定性。通过一段时间,药品渐渐地失去了效力。一些性质不稳定的药品,如抗生素、生物制剂、脏器制剂等,因其自身性质不稳定和不可避免的外界自然因素(光线、湿度、温度等)的影响,即使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其质量仍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变化。根据法律规定,药品必须在到期之前使用。药师及门店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对到期或快到期的药品保持警惕!当验收货物时,核对调拨单,检查快到期的药品;上货、理货和盘点时,有必要再一次核查药品的有效期(失效期)。


    2、药品效期的标示与识别
    目前国产药品效期的标示法有3种情况:
    ① 直接标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或某日。
    ② 直接标明失效期为某年某月。
    ③ 标明效期长短,写“有效期某年”,系由生产日期(批号)的下月一日算起。
    ※ 进口药品效期的标示与识别:
    ① Expiry date(Exp. Date)、 Expiration 或 Expiring  失效期
    ② Use before或 Use by  在    以前使用
    ③ Validity  有效期
    ④ Duration  有效期
    ⑤ Stability  稳定期
    ⑥ Storage life 贮存期限


    3、效期药品的预警
    ※ 检查和记录: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各店每月填报效期预警表。
    ① 驻店药师(店经理、医师)指导员工,根据商品分区管理,检查效期药品。
    ② 检查、记录重点药品名、编码、批号、效期、数量、进销退存变化。
    ③ 每月盘点时对该表内容进行核对。
    ④ 该表每季度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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