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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要“强制认证”不然明年就“下岗”

2015-03-04   作者:方晓淦    来源: 北海晚报   访问量:1232    在线投稿

    今年是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药品GSP)强制认证的最后一年。今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都必须达到药品GSP的要求,否则将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日前,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已有317家药店进行了认证。

  据悉,新修订的药品GSP自2013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与旧版相比,新修订的药品GSP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和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的管理更加严格。(详见右图下方)

  近日,记者走访了我市部分大型药店,发现这些药店均进行了认证。

  在北部湾中路的老百姓大药房店内,证照栏上悬挂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店内药师的注册执照,部分易受环境影响的药品也被存放在专用橱柜内。在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销售柜上摆放着一块提示牌,提醒市民在购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且每人每证限购2盒。

  在大参林大药房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起被悬挂在显眼的位置。记者在处方类药品柜前看到,尽管柜台前有店员在岗,但柜上的提示牌写着“药师不在岗,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暂停销售”的字样,提醒顾客排队待购。一店员告诉记者,根据新规规定,该类药物必须在执照药师指导下销售,其他职位的店员不能擅自做主;此外,每名顾客的身份证只能限购2盒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且计算机系统会自动保存信息,在一定时间内,该顾客将无法重复购买该类药品。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5年12月31日前,我市所有药店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并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列并列悬挂在店内,否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将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根据新规,药品经营企业(药店)在多个方面都必须有更严格的规范管理:

  在用药安全方面,一家药店至少配备有一位执业药师指导顾客用药,药店的老板、法人或负责人也必须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在药品贮存设备方面,由于北海地处亚热带,温度、湿度对药品贮存影响较大,药店的贮存设备必须达标;

  在药品购、销、存等方面,必须建立管理药品质量安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特别是在处理含特殊成分的复方制剂方面,如顾客在购买含麻黄碱成分的新康泰克时必须凭身份证购买,且购买量不能超过两盒,否则计算机系统会自动拦截,拒绝顾客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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