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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药仍销售 十名销售者均领刑

2015-03-03      来源: 胶东在线   访问量:86    在线投稿
    为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莱阳市人民法院深化审判环节的平安建设工作,不断加大对危害民生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近日,莱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乔某某、隋某某、姜某某等十人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至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某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潍坊购买假冒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左炔诺孕酮片避孕药110盒、司米安米非司酮片避孕药50盒,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给药店经营者被告人隋某某、姜某某、盖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辛某某、梁某某、宋某,被告人隋某某等明知是假药仍对外销售牟利。经北京市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核查,以上毓婷左炔诺孕酮片避孕药、司米安米非司酮片避孕药并非该公司生产,系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隋某某、姜某某、盖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辛某某、梁某某、宋某等十人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即自2011年5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假药的,均构成犯罪。根据前述十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伍百元;被告人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伍百元;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伍百元;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伍百元;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未来几年内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莱阳市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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