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转发最高检等4部门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 编者按: 近期广东省卫计委公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一文。并提出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教育共管机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调通报机制。 自2013年7月爆出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以及国内反腐大环境下,国内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大了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力度,为此国家卫计委还专门出台了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要求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通知。这系列反商业贿赂的通知文件出台施行,应理解为配合15年医药系统反商业贿赂大局。卫计委多项反医药商业贿赂政策叠加,意味着15年既是药品招标大年亦是医药反腐大年。 这次广东公开转发4部门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5点: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廉洁氛围。鼓励举报提供商业贿赂犯罪线索。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落实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和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改进和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推广“阳光用药”电子监察制度,落实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 3、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检察、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及涉案财物。违纪违法都要追究。检察、公安机关在惩治受贿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对涉及到的严重行贿犯罪案件,特别是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要坚持查办行贿案件与查办受贿案件相统一。 4、加强信息查询,落实防控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因招标、采购等工作需要查询企业行贿记录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并详细罗列了列入本地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流程:检察机关记录行贿企业或个人信息→案件办结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目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信息纳入行贿犯罪档案库→并书面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县级、市级卫生)部门收到通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部门(各省级卫生部门核实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裁定行贿企业或个人相关信息列入本地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公布。 5、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策分析 附件1:广东粤卫函〔2014〕1566号 粤卫函〔2014〕15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教育机制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共同建立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教育机制,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共管机制 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将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处理情况和分析研究情况,适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帮助卫生计生系统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卫生计生系统要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犯罪。 三、建立案件查处的配合协调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和案件查处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案件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或公安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 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卫生计生单位或个人的商业贿赂案件时,应当将涉案人员的立案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及涉嫌罪名等适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通知其单位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情况通报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纪处理。 四、建立案件查处的信息通报机制 检察、公安机关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适时通报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综合情况,包括案件查处数量、嫌疑人身份情况、涉嫌罪名和判决情况等信息。对查办的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在向案发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的同时,要抄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60日内书面回复检察、公安机关。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朱毅,联系电话:020-83770131,传真:020-83848400。 省人民检察院联系人:刘亮,联系电话:020-87118407。 省公安厅联系人:林乐斌,联系电话:020-83110397,传真:020-83119187。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江培伟,联系电话:020-83831799,传真:020-83814580。 附件: 《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中医药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卫生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促进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高检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中医药局)就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廉洁氛围。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共同建立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教育机制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举报提供商业贿赂犯罪线索争增强卫生计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形成人人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将治理商业贿赂教育纳入干部职工从业教育之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科室、进家庭,树立并宣传廉洁自律先进典型。 检察、公安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社会法制教育,公开曝光严重行贿犯罪;要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展览、提供法制宣传材料和法律咨询、举办普法讲座和辅导报告等多种形式,指导和协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商业贿赂预防教育活动,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大力推进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切实落实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和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改进和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推广“阳光用药”电子监察制度,实行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承诺,落实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犯罪。 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将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处理情况和分析研究情况,适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导帮助卫生计生系统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着力针对工程建设、药品耗材、医.用设备等重点岗位和环节,共同研究制订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有卫生计生单位或个人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案件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或公安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将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及涉案财物一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卫生计生单位或个人的商业贿赂案件时,应当将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立案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及涉嫌罪名等适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特别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适时通知其单位上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检察、公安机关对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情况通报有关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依纪依法办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涉案人员、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检察、公安机关在惩治受贿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对涉及到的严重行贿犯罪案件,特别是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要坚持查办行贿案件与查办受贿案件相统一,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查处,增强对行贿者的震慑力,从源头上遏止或减少行贿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信息查询,落实防控措施。 检察、公安机关要向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适时通报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综合情况信息,包括案件查处数量、人员、嫌疑人身份情况、涉嫌罪名,判决情况等信息。卫生计生系统因招标、采购等工作需要查询企业行贿记录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根据案件查办工作需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检察、公安机关提供由本部门负责的卫生计生资金项目情况、招投标信息以及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 检察机关办理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时,要及时、准确记录行贿企业或个人信息,案件办结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目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信息纳入行贿犯罪档案库,并将行贿企业或个人有关信息书面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收到通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核实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裁定行贿企业或个人相关信息列入本地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检察,公安机关对查办的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要向案发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合理化建议,并抄送同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发案单位要认真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60日内书面回复检察、公安机关。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凡因对检察、公安机关的建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策分析。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有针对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分析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隐患和漏洞,预测商业贿赂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探索有效时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对策措施。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研究制订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要求,研究防控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必要时可邀请检察、公安机关参与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检察、公安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预防对策和措施时,可以请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搭建共防共治工作平台。各地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搭建工作平台,从制度、组织上保证共防共治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工作联系,高检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中医药局明确了专职联络员。各地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也要明确专职联络员,负责部门间情况通报、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协调联系事宜。卫生计生单位需要查询相关企业行贿信息的,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 (二)严格纪律要求,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高检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中医药局将加强对各地共防共治制度机制建设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联合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指导。要把商业贿赂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计生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对出现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在查询、使用相关情况、信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2014年7月31日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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