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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抢救药采购令下达

2015-02-07   作者:医药观察家报    来源: 医药观察家报   访问量:91    在线投稿

近日,国家卫计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通过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以直接挂网的方式来加强和完善急救抢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保障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如业内所言,此举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地方,能够更好地保障当地所需的急抢救药品供应,但最终的执行还需要涉及其中的各方给力支持!

◆本期主持:何丽敏

特邀嘉宾


本报特约观察家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 于明德

本报特约观察家国药集团中联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孔标


本报特约观察家华中科技大学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昊

直接挂网避免程序繁杂


医药观察家:您觉得此次下发的《通知》反映了哪些情况?释放了什么信号?

谢孔标:在一些偏远的地方,用量不大、价格便宜的急抢救药品短缺的情况比较严重,甚至因此造成了一些隐患,地方的反应也比较强烈。比如,农村农药中毒的情况比较多,但因为相应的解救药品比较便宜,在生产、供应上都出现了短缺。为了缓解这种情况,卫计委便针对此出台了该《通知》。

陈昊:急救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多应用于紧急、快速的疾病诊断、救治或公共应急事件,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需要政府介入保障其充分、有效供应。常用急救药品大多为经典药品,价格低廉,同时带有使用量不确定的特点;也有部分急救药品需要特殊原料或工艺,生产、流通成本较高而用量相对很少,但临床使用上可替代性很差。基于市场原因,部分急救药品或因低价、无利可图以致厂家停产,或因成本高昂、使用量少无法形成规模经济而导致现实生产、供应不足,部分临床急救必需用药出现可及性障碍。

此次《通知》体现的是政府对此问题的重视,并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即用量少、价格低的急救药品不必经过集中招标采购程序而直接挂网,此举一方面跳出低价竞争的制约,予以生产企业必要的价格激励;另一方面使企业不必受制于药品采购周期,保证药品供应稳定、充足。上述举措无疑有助于提升急救药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仍有充分发挥作用的余地,即承担起政府相应的社会责任。


医药观察家:您对《通知》的出台持何种态度?其对解决急抢救药品供应不足的情况能有多大作用?

于明德:我觉得《通知》挺好的,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基本原则出发,落实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简政放权了,不招标了,不再走繁杂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浪费时间、影响供应。很多供应不上的情况,都与招标环节的设定有关,比如招标环节欠科学、玩命压价等。现在这个问题解决了,供应的问题就清晰了。

《通知》出台后,急抢救药品供应不足的情况应该可以缓解。其实,现在除了少数血液制品外,95%以上的急抢救药品的供应都还是能够保障到位的,只有局部地方出现了供应不足、耽误治疗的情况。而且,这也是特定的原因或者偶然的情况导致的。因此,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当地政府要做好预案,制定出急抢救药品的目录,组织生产供应。

陈昊:《通知》的出台当然是积极的事件。急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目前少数急救药品供应不足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仍需要多项配套措施,比如对用量小、价格低廉急救药品的生产、流通的补贴政策或国家采购政策、急救药品储备制度、特殊急救药品的医保报销政策等等。


目录清单不必全国统一


医药观察家:《通知》中要求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急抢救药品范围”。您觉得这个“合理的范围”该如何界定?同时,在当前环境下,是否有必要如“国家低价药清单”一样,制定出“国家急抢救药品目录清单”?为什么?

于明德:应根据各省当地所短缺的急抢救药品来设定需要直接挂网采购的范围,他们需要什么,什么就是合理的。此外,国家放权给地方制定所需药品清单的做法其实挺好的,可以按照各地方所需来制定出贴合实际的目录。国家现在没有约束、限制任何人,只是要确保让这种偶然发生的、药品供应不足的案例降低到最少。把权力和责任落实给地方政府,若在市场自由竞争下,急抢救药品仍不能供应,那地方政府就必须承担责任。

陈昊:个人认为,“合理范围”的界定是一个涉及技术规范的活动,离不开临床急救诊疗实践。根据临床上对“急抢救”概念的界定和相关指南来遴选所涉及到的急救药品是必然的要求,优先满足临床的需要,把疗效和药品质量放在前面,其次再考虑其分类身份、价格、医保补偿等因素。

至于目录清单,当然很有必要制定出来。因为急救医疗体现强烈的社会伦理原则,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体现医疗事业的公益属性和人道主义精神,这就要求政府应积极干预,避免出现因推诿或急救品供应不足出现的人道危机。制定相应的国家急抢救药品清单正是有效干预的一种方式。同时,仅有目录清单是不够的,政府还应在急救药品的生产、采购、储备、供应和利益相关各方的补偿上作出相应的安排,充分保证其能够及时、充足供应。

谢孔标:这个药品范围可以根据当地的历史经验确定出来,即在当地经常需要使用的、短缺的急抢救药品。这是制定范围的关键。而相关药品的遴选标准,各省卫生计生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在阳光下操作评选出来。当然,也要预防钻空子的情况出现。

不过,我觉得由国家来出台这个目录的可能性不大,也没必要。因为文件中要求了由地方来出台。一方面,虽然急抢救药品短缺是普遍现象,但还是属于个别地方的情况;另一方面,像低价药品目录是因我国过度医疗造成低价好药用不到、消失的情况才出台的,是国家矫枉过正的方式方法,希望通过此能让大家用上质优价廉的低价药。

而急抢救药品,如果要由国家来制定,可能会导致“*********”目录过多、过乱。而且,也不见得国家管得多了就是好事。加上制定目录工作量大,各个地方短缺的急抢救药品品种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像低价药目录那样具有通用性和特别广泛的意义,国家也不可能把所有短缺的急抢救药品都囊括进去。所以,由地方来制定这个目录清单较为合理。


用追责来保障供应


医药观察家:在您看来,《通知》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同时,要让急抢救药品供应有保障,还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调整或同步配套相应措施?

陈昊: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给予急救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各利益相关方足够的激励,保证各方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持、维护急救药品的有效供给。就生产企业而言,主要通过价格机制、采购机制给予其足够的市场收益保障其正常生产;对于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给予其足够的补贴促使其维持必要的药品储备和使用。尽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同时结合政府财政、政策方面的扶持,以保障其充分可及。

不过,虽然市场机制可以满足大多数急救药品的供应,但在价格管制的政策环境下,单单依靠市场并不能解决相当数量的急救药品的短缺问题。对于临床用量小或不确定、原料供应不足、成本高昂但价格倒挂、罕见病及特殊管制类型的药品,需要给予特殊政策甚至政府强力介入的方式来保障供应。

谢孔标:现在急抢救药品短缺的关键在于其可获取性上,这也是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而《通知》也表示,要通过挂网采购、制定生产等做法来还权于市场,这对产品的生产、供应而言都大有裨益。此外,还应该制定出相应的追责制。若出现了医疗机构不配备药品,或挂网采购后,生产企业无法提供药品,又没有提前通知给予正常的反应时间等情况,就要追究院方或企业的责任。

在我看来,政策落实不到位,往往是因为国家制定得过于详细了,这反倒会让政策不具备可操作性。毕竟理论与现实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性,若与实践脱节,就会造成无法实施、法不责众、无法达到文件出台初衷等后果。总体而言,真正的挂网可能比管理还管用,但就是要注意在挂网的过程中,政府不要过度干预。


医药观察家:可以肯定的是,在保障急抢救药品供应上,药企的生产工作尤为重要。在您看来,药企在此环节充当着怎样的角色?在之后的执行中,又该如何保障供应?

谢孔标:实际上药企就是供应方,我觉得在挂网采购上,供应方必须签订供应的承诺,同时,也如《通知》中所提出的,建立一个信息反馈平台。通过此,可以对每个产品可能出现短缺的原因进行分析与管控,这也可以有效避免急抢救药品出现短缺。

陈昊:药企发挥作用的方式有多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遵照法规和各项标准生产合乎质量要求的急救药品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履行社会责任、追求更高的道德准则并为社会带来价值也是药企应有的价值观念。药企在法制框架内追求恰当的经济利益,这是其天然权利;药企的生产行为能体现一定的社会责任担当,则标志着药企有更高的思想境界与价值追求,但这并非必然。守法并尊重规则,是药企对社会**的承诺。

于明德:卫计委这次是从“保障供应”的角度切入来制定《通知》的,而保障供应即意味着卫计委提出了何种药品短缺,同时引导药企往这方面生产,而相应的药企就要有适当的生产准备。至于药企之后遇到的如原料、检验、价格等问题,就要对应的部门来解决,毕竟卫计委也不可能全部包揽,全部都管。所以,要各部门配合解决之后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最终满足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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