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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抓错药,“天价”索赔合理吗?

2015-02-06   作者:21世纪药店    来源: 21世纪药店   访问量:160    在线投稿

尊敬的朱老师:

您好!近日,我所在的药店出现了一例抓错药的事故。顾客在药店抓了3剂中药,服用两剂后并无好转,对照处方时发现药店抓错了药,就连忙打包返回药店讨公道,并声称:“药品关系生命健康,抓错一味药分分钟吃死人,我不仅要求你们重新抓药,还要维护我的人身权和健康权,要求你们赔偿我1万元。”

我作为店长,首先同意了帮他重新抓药,但是这1万元的“天价”索赔合理吗?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我们药店的经营。

店长小宋

小宋:

您好!

首先,我们先对案情进行分析。本案属于民商行为的纠纷,从案情来看,药店员工抓错药,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侵犯了顾客的生命健康权,给顾客造成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3剂中药的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药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消费者,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有权要求药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其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辩护点1“狮子大开口”属过度维权

单纯从维权行为上看,消费者向药店提出赔偿要求是合理的,有法律依据,但从本案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金额来看,其要求的金额数量偏高。一般而言,赔偿的性质只是对受害者损失的一种弥补,原则上即赔偿额要与损失相当,任何有从中赢利的想法都是不对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狮子大开口”的做法,属于过度维权,法律并不认可。

辩护点2 无人身损害时尽量协商和解

在这起维权纠纷中,药店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案情上看,消费者人身健康并没有明显和直接的损害,刑事责任无从谈起,因此,药店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本案药店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药店虽有错在先,但面对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药店也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渠道。其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药店的角度看,**的是第一种途径,成本低。要多与消费者进行协商,以理服人,劝消费者放弃这种漫天要价的想法,找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赔偿额。

如果消费者执意要闹大,比如到法院起诉,药店也不能让步。因为消费者并没有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证据,再说,由于抓错药并没有对人体造成多大伤害,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不会支持消费者过度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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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山东省济南市法律老师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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