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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强制结扎诉讼第一案

2015-02-04      来源: 健康报   访问量:138    在线投稿

  案  件  据报道,江西农妇夏润英2012年强制接受输卵管结扎手术,术后出现吐血、腰痛、头晕、呕吐等症状,持续一年多。日前,原告夏润英将江西大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大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告上法庭,要求法律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向原告提供免费治疗与生活补助。

  评  析  医患关系大多是民事法律关系,但目前已公认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法定传染病的强制隔离与强制治疗等都是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由于强制结扎具有较强技术性,行政机关委托医疗机构代为进行。本案中,如果是强制结扎决定不对,属于行政行为;如果是结扎手术不对,属于医疗服务合同,是民事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虽然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但是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节育环、结扎、避孕药、避孕套等多种节育方式。计生服务站在施行节育手术前,应当充分告知患方实施结扎手术的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方书面同意。倘若计生服务站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而仅使用结扎节育手术造成患方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强制结扎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生育权等基本人权和公民对节育诊疗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并且强制结扎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卫生行政部门的结扎决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存在瑕疵,公民可以向计生委提起行政诉讼,追索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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