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兼职还能用签免责协议免责,在全职的单位里,谁给你签免责协议。。。。。。
全职还签免责协议,那未免太搞笑了吧!那上面写那个负责人还有什么实质意义!这条新规,摘下了实际经营者的安全套,还会有多少执业药师愿意被商人强奸呢?
问题就出在,国家对企业负责人的含糊定义:(度娘的 企业法人)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3nKeGL2BFrLMnUArdCMCc3TRE13YXJ33P-xbIPKf60hqOFmpApbh8vajgEsSRFmtw-FpjTP6g4a1vTLgY7TN0wdXv6sIEqGrqRTtZdvCHgGaUmYtQKP6QB_MkNzgQA_b

根据上述定义,质量负责人就已经是企业负责人了,可是在药监系统,又多出了一个不明不白的企业负责人:
格式如下:
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
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
通常如果注册了某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就意味着这个单位的负责人就是你了。
两年前我认识了一个和我关系不错的老板,我是他单位的企业负责人,他是法定代表人。
去年七月时,因为员工操作艾灸不当,引发了大火,损失惨重。火灾的事情平息了,可老板欠了笔钱,并为此出走了。债主找不到人,于是查到我是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便来单位和我身份证标明的住址找我。物业经常打电话给我。
其实我就是一个执业药师,我只负责药,我负责的药从来就没出过问题!之所以企业负责人那里写我,是因为药监局的新规,2015年后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他不想在2015年时再改!这条给我害苦了!不知道真到2016年又会害多少人!
有关部门立法的时候,有没有为全职执业药师想过。因为我是全职,老板不可能在招一个兼职的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吧!我当时为了看老板脸色,不做也要做。
我成为企业负责人后,平时什么事情都没有,但是真出了事,能没事吗!即使不让我承担太大的责任,但是法院传唤我必须要去,讨债的堵我,我给公安局打电话,公安局说不归他们管。
总之让执业药师兼职企业负责人,就是害苦了执业药师,让执业药师所承担的责任多了若干倍!这条法规简直制定的糊涂,我质疑立法者是否从事过医药行业,知不知道,让执业药师当企业负责人,会给全职执业药师带来多么大的别扭?
现在我的执业药师证就放在家里,去几家单位面试,要求我挂企业,我都******不做。我宁愿改行,宁愿回到做营业员的时候,我也不做企业负责人。
我们执业药师,都是老实人,我就想踏踏实实的为患者服务,我不想管,我只能之外的事情。可是做了企业负责人后,平时多少不该执业药师管的事情,现在执业药师都要牵扯进来。
中国这条法规,制定的太失败、太变态了,************后无来者,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想不出来。立法者真是天真,就算让执业药师兼企业负责人,那个实际负责人就能不打插边球了吗?这条法规把无数执业药师变成了,奸商的替死鬼!
希望国家能尽快取消这条法规,以免让更多得执业药师,担负这本来就不该执业药师担负的风险!
本条法规的其它危害:
1、促使小药店加速倒闭,小药店招不到愿意做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连兼职的都招不到。
2、规避实际经营者、操作者的风险,使这些人有了替罪羊,更加肆无忌惮,制造新的贪污腐败的机会。
3、在法规根本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大家阴奉阳违,损害国家威信。
4、严重脱离群众,没有广泛听取广大医药工作者的意见。
如果墙上挂着的各种负责人不用负责任,也不是实际的负责人,那么挂在那里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要负责,这个风险,为什么一定要让执业药师担!
民间人士向李克强总理的谏言:
若不删除让执业药师担任企业负责人的法规,国家就应明确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出台相应法规,内容如下:
严禁执业药师兼职除药品质量以外的多种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应专职专用。如果不这样做,未来药店就会出现,非执业药师个人的个人药店,即药店所有企业负责人都是执业药师,而在这背后还存在药店的实际经营者。
我个人抵制担任企业负责人,本人宁愿改行也不愿再担任企业负责人!
新开药店法人或负责人须是执业药师本市提高药店准入门槛,打造市民用药“安全岛”
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康强药师网无关。康强药师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