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娟与李某秀合伙经营一商行,既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又销售假药。近日,仁化法院以李某娟、李某秀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俩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4月,李某娟、李某秀合伙在仁化县丹霞城市步行街经营某商行,业主为李某娟,李某秀负责实际经营管理。2013年10月,俩人在未办理相关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娟利用往来香港之便,多次前往香港的药房购买“蚬壳胃散”和“衍生******感冒止咳颗粒冲剂”等药品,并通过快递方式将购得的药品寄至仁化某商行,由李某秀负责销售。 2014年9月10日,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仁化某商行内当场查获“蚬壳胃散”和“衍生******感冒止咳颗粒冲剂”等药品58个品种批次。经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检查发现的涉案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娟、李某秀无视法律,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李某娟、李某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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