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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类异地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可报销

2015-01-22      来源: 青岛财经网   访问量:94    在线投稿

  青岛市人社局19号下发了《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理办法》,规定包括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和大学生原籍治疗的五类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青岛市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下列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异地转诊,参保人因本市医疗条件限制和疾病诊疗需要,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住院治疗;异地急诊,参保人离开本市期间,因患急症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急诊留观或住院治疗;异地安置,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成年居民(以下称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长期驻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出在异地工作,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在职工伤职工异地长期居住(以下称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和门诊大病治疗;大学生原籍治疗,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病在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大病治疗。

  据了解,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所患疾病属疑难疾病,经承担转诊业务的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无法确诊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市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无法进一步治疗的。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是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诊疗水平原则上应高于本市,每次转诊只能选择一所医院住院治疗。

  根据规定,一次异地转诊有效期为6个月,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不需再次办理转诊。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符合异地转诊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应在异地住院治疗出院6个月内,按照相应规定办理手续,但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此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符合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条件,需要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原则上由定点医院按就医地社会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省统一比例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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