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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改革方案露出真容 两类药品将有涨价空间

2014-11-27   作者:中国证券报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访问量:89    在线投稿

国家发改委11月25日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欲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由市场竞争形成药品价格。这份改革方案日前已经完成系统内的征求意见,开始向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2015年1月1日起,国家拟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等四方面加强监管,发挥医保支付基准价的引导作用,使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从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的思路来看,发改委已打算和药价“决裂”,转而将相关职能交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药价改革后将充分扩权。

方案揭开面纱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药品的形成机制基本如下:医保药品的价格由医保部门接手制定支付基准价,医院采购时围绕医保支付基准价谈判,加强医院的议价动力;专利药和中成药******品种等药品则引入多方谈判机制,形成合理价格;血液制品、全国统一采购的药品和避孕药具、一类精神和*********品、低价药等,基本上沿用现行的政策。

具体细则如下:第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第二,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第三,目录外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第四,一类精、麻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第五,低价药品,按现行政策执行,仍继续执行日均费用上限标准控制。

此前业界预测,发改委今后虽然不准备再制定最高零售限价,但以前制定的价格可能还会被参考。但征求意见稿出乎业界预料,发改委似乎打算与药价“一刀两断”,在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建议废除原先制定的价格,此举意味着专利药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策略可能被更改,后续的地方招标规则也面临重新洗牌。这将对行业格局构成较大的冲击。

业内人士分析,上述条款将带动进口药、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降价,以后这些药品的价格将进入下行通道;在多部门联合强制降价背景下,专利药、******药品也将是降价的重要品种。

医保部门扩权

多位业内专家与官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分析称,发改委虽然不再对具体价格“指手画脚”,但会迅速转向对价格行为的监管,将重点放在反暴利行为上,很快国家会出台反暴利方面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所透露出的信息显示,国家层面下决心让医保支付价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起主导作用。

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认为,按国际经验,医保支付价分三组,一组为成分相同药品,一组为疗效相近药品,一组基于治疗价值,三组对应三个不同支付补偿水平,大多数仿制药在第一组,面临极低的支付价,第二组是仿制不多的原研、优质优价的仿制,第三组主要是专利药、创新药、******名优中成药。因此,实施医保支付价后,大量低水平的仿制药将遭受较大冲击,第二组中的仿制不多的原研、优质优价的仿制将获得较好的支付价,第三组中的专利药、创新药、******名优中成药将由与政府谈判获得理想的价格。

关于医保支付价格确定,目前在地方改革中有两种模式,分别是三明模式和重庆模式。三明以招标最低价确定医保支付价,而重庆则是倾向于建立高中低三种支付价。在超出支付价部分,三明是患者交钱承担,而重庆是超出医保支付价部分,由医院承担。

中国医药[0.44% 资金 研报]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三明模式是下策,而重庆则属于现实的中策。但是对于超出部分谁支付,广东天普药业首席执行官李翰明认为,高出医保支付价部分,若患者自付的话,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产品将受影响。放开药价管制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是否高出医保支付价,高出部分由谁承担,将会是直接影响药厂药品销售的关键因素。若高出部分由医院承担,那将是高价药的“灾难”。

不过,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方案还只是“一份匆忙的答卷”,“带着残缺的美”。因为医保部门扩权后,不仅手握制定医保药物目录的大权,还负责定价,这引来业界担忧。

两类药品将有涨价空间

一位业内官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三明模式的医保支付模式将会被全国推广。照此计算,医药行业将面临格局重造,在这一轮洗牌中,血制品和*********生产企业可能成为“大赢家”。

在医院采购的所有药品中,只有血制品与疫苗无需经过地方招标而直接进入医院销售。如果国家发改委放弃定价权,那么这两类产品确实可以由企业自主定价,无地方招标价格限制之忧。

“这两类企业可以依据成本和市场供需自由定价,将最先受益于药品价格制度的调整。”业内人士表示,“血制品刚需市场明确,但行业长期高景气度并没有给企业带来高收益,产品未能依靠供求关系进行市场化定价,令行业内的公司在巨大的市场面前十分被动。”

事实上,血制品A股企业估值长期承压,龙头企业华兰生物、天坛生物、博雅生物的动态市盈率长期低于30倍。目前国内血制品企业的产品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人血白蛋白和静注免疫球蛋白(静丙),大部分企业都有能力生产;另一类是以凝血因子等为代表的小制品。由于血制品基本都被纳入基药目录,在过去两年,发改委曾两次上调部分血液制品的最高零售价。以10g/瓶人血白蛋白为例,提价前最高零售价为360元,提价后达到378元,提价幅度为5%,但相对血浆源的采集难度和成本提升,5%的价格涨幅并不能覆盖企业相关成本。

就在上周,浙江将人血白蛋白等7种血液制品移入供应紧张药品管理系统采购。血液制品价格放开后,因为供应紧张,存在涨价空间;而国家采购的一类疫苗,今年以来由于原料血清大幅涨价,药企利润大幅降低,价格放开后,上述龙头股等也将受益。

 

【解读】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据悉201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向8个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此之前发改委药品价改方案已经多方意见征求,征求对象包括地方物价系统、卫计委及人社部等相关政府部门。

本次意见稿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让药品实际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

1、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2、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

3、目录外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4、一类精、麻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5、低价药品,按现行政策执行,仍继续执行日均费用上限标准控制。

二、取消政府定价后的监管措施

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引导药品市场合理价格机制形成

1、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此处呼应卫计委主导的公立医院采购实施意见(略)

2、强化医保控费作用

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合理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及患者承受能力来制订报销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政策衔接配合。建立节约采购成本归医院机制,促进医院主动压低采购价格。同步推进医保支付价格改革,实行总额控制基础上的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3、强化医疗行为监管

加强对医院诊疗行为监管,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及过度检查等,强化医药费控制。(略)

4、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要制订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即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生产的中成药)出厂(口岸)价、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价格变动频繁或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严肃查处。

三、政策影响评估分析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约束,医院销售药品价格不会上涨。但不排除改革初期,零售药店销售部分药品价格会有所上涨。总体来看,由于有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以及招标采购机制和医保控费机制综合制约(价格放开后未来主要价格管理应由卫计委和医保部门负责),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强化(物价部门主要职责是加强市场监管)。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长远看医保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有较强引导作用。特别是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机制,医院有动力压低药价,加之医保支付标准实时动态调整,经过几轮(压价)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就可以反映市场真实情况。使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上。

发改委征求意见稿更深一层意思其实就是放开价格主要原因在于由政府主导降价行为动力不够。继续由政府主导降价将产生更多低价药,甚至短缺药品。只有采取推进医保支付标准来推动医院主动压低采购价格即市场主导药品价格降低。才是未来药品降价主流。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约束。放开价格后药品价格不会上涨。通过医院主导压价,招标限价和医保调整,再压价,招标和医保再调整,几轮调整后,药品价格就更接近市场真实价格了。在目前进行的医保支付价格改革,比较引人关注的就是福建三明和重庆,两地支付模式都采取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己,超出部分由患者或医院承担激励机制。三明模式以最低价确定支付基准价格,比较激进,但却适合三明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重庆选择均价支付,并划分支付档次,温和却不失稳妥,表明重庆医保基金比较充裕。上述两种模式都只是对医保支付标准有益探索。在放开药价大背景下,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省市参与医保支付标准试点改革。这一切都应归功于发改委医药价格放开的明智选择。(蓝色的海)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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