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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通知

2014-11-25      来源: 广东人社   访问量:323    在线投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实际,现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修编《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修订工作。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或公立医院床位数达到总量75%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公立医院。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量不得超过其诊疗服务总量的10%.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建设标准,公立医院病房应当以3-6人间为主。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装备大型医用设备,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探索建立区域医疗中心。(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中医药局负责。排在**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范围。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2014年力争实现100%覆盖。在总结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指导1-2个地级以上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中医药局负责)

  (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等措施分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省中医药局参与)

  (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授权地级以上试点市和试点县(市、区)调整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实施效果跟踪评估和价格水平调控。加快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试点,逐步实现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五)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动态管理机制。研究制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任期目标管理和问责。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快推进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七)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制订分级诊疗指导意见,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进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推行合理分级诊疗,到2014年底试点地区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比例达到20%.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市)医院制度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度,促进优质资源有序纵向流动。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就医的实施办法。(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八)继续推进平价医疗服务。所有县(市、区)至少建1家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占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资源10%以上,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平价药包。研究制定实施平价医疗服务配套政策,对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在平价医疗服务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实施激励政策。(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一)鼓励支持社会办医。制定健康服务业发展和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文件。鼓励公立医院以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民营医疗机构合作办医,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港澳台资本和外资来粤办医。鼓励“医养结合”,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向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方向融合发展。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模化、多层次发展,推动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力争到2014年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量占比达到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分别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中医药局参与)

  (二)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待遇的政策。研究制定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备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我省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医师多点执业手续,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消除阻碍医师合理流动的不合理规定。(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四)推动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建立社会办医联系点制度,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联系点在人才流动、土地、规划和投资补助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多元办医。积极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参与)

  三、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做好以异地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参保工作。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和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负责)

  (二)稳步提高筹资和待遇水平。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保持在85%以上和75%,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大病保险服务管理,推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开展大病保险总结评估,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开展重特大疾病特殊医保补助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住院医疗救助人(次)均标准达到934元/年以上。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出台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总工会,广东保监局参与)

  (四)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以基金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为基础,健全平均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付费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情况、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住院率、平均住院日、转诊转院率、个人负担控制情况等指标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的协议管理。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五)提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加快建设全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异地就医协作管理机制。推动成立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探索异地就医凭卡结算。积极探索跨省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六)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健康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儿童保险、养老服务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广东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3年版)。到2014年底前,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40%-50%;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25%-3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50%.进一步稳固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研究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衔接问题。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建立基本药物监测制度。(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二)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调整我省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不区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即按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实行价格保护。取消低价药品入市价,鼓励生产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制订全面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站)标准化,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落实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五个一”设备配置项目。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史欠债化解工作。加快建立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长效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负责)

  (四)深化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完善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政策,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实施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补助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五)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站承担。建立健全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管理体制,加强对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考核,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站。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实施对已离岗赤脚医生和接生员发放专项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研究制订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一)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模式。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医疗机构用药通过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购。推进区域组团竞价议价,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保障低价药品供应。分步推进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非医保目录品种、医用耗材网上交易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二)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少于2次。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商务厅参与)

  (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效率水平。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领域公平竟争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推进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零售连锁经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制定《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条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强化药品成本和出厂价格审核,建立药品分类定价机制,探索实行药品支付价格改革试点。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重点工作

  (一)加强中医药能力建设。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加强对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工作,培训6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师资人员,为粤东西北地区转岗培训20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加快推进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15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推广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岭南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省中医药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二)扎实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保障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工作。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制订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地贫防控项目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提高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和电子病历普及率。全面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初步完成市县两级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资源整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推广远程医疗,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医药局负责)

  (四)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研究制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稳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启动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卫生人才项目,首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招生400名医学专业学生。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岗培训425名全科医生。研究实施全科医师特岗计划试点和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积极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试点工作。结合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继续开展医学类人才培养改革,深入实施卓越医生培养计划,加强医学专业建设。(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五)健全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体制。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加强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落实医院安全保卫责任,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多渠道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研究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负责)

  (六)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开展优生优育、重大疾病防治、人畜共患病防治等研究和临床应用。支持开展医改重大政策研究。重点做好包括化学合成药、植物药、天然物药、生物药、中间体、养生保健药等基础药物和重大创新药物研制。继续实施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十千百万工程),推动高端医疗器械技术攻关和医用材料技术改进,扩大市场应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参与)

  (七)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医改监测工作,完善医改考核方案,强化对地方落实医改工作任务的检查考核,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推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医改任务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围绕医改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医改领域相关政策建议,及时总结提炼医改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经验做法。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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