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该《解释》内容,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等情形将从重处罚。 2万家医药制药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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