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初,A女士3岁的女儿突发高烧,她照看了一整天,烧也没能退下去。当晚11点多,夫妻俩急急忙忙把孩子送到苏州某医院。医生给孩子量体温、抽小血验血样,查看了咽、肺、扁桃体、淋巴、心腹等情况,诊断孩子为“上呼吸道感染”,并给孩子输液、吃药,嘱咐A女士要让孩子多喝水、避免着凉,以及第二日复诊等常规要求。第二天,A女士按照医嘱,带着女儿就医,医生检查过后,同样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继续给孩子输液。 A女士看着孩子挂了整整两天水,但高烧仍然不退,心里非常着急,第三天上午便板着脸来到医院,责问医生为什么孩子的烧未能退下去。医生为了彻底查明病情,又给孩子拍了胸片,并做了微生物培养及鉴定,检查出肺炎支原体呈阳性,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打算继续给孩子进行抗感染治疗。 然而A女士却已经对这家医院产生了深深的不信任感,她在医院走廊里大声争执,坚决要让孩子转院。 第四天,A 女士带孩子来到另一家医院,被医生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支原体感染”。当天,A女士就给孩子办理住院手续,7天后孩子痊愈出院。 医生是否存在误诊 家长一怒起诉医院 虽说孩子已经病愈,但A女士对前面一家医院始终心存芥蒂。她认为是医生的误诊行为,加重了孩子的病情,以及监护人的经济成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对被告医院的诊断过程、诊断结果、用药品种、用药量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根据患者症状,医方考虑细菌感染有依据;给予抗生素及对症治疗,药物品种的选择、剂量、用法符合规范。其中,抗生素的使用方法符合该抗生素的药物动力学原则。疾病的诊断需要一个过程。门诊3天内作出明确诊断,包括病因诊断—肺炎、支原体感染,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延误诊断。患儿也得到了及时治疗,无人身损害。” 医院已尽相应义务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其特殊性。医疗人员的诊断是根据患者的主诉、临床表现,辅以其他检验或医疗设备检查探求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判断基础的。本案中,被告医务人员在对原告的疾病诊疗过程中按照常规问诊、检查等程序对原告及时制定了用药治疗方案,并在原告病情未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进行了进一步的科学检验,找出了原告的感染源,已尽到客观上的注意义务,符合病程发展的客观规律,诊疗行为遵守具体的操作规范,不存在过错,且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故原告关于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可怜天下父母心,A女士当时的心情,相信每一位父母都能理解;她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方式,也值得肯定,毕竟她是在走法律程序依法维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医院诊疗行为,毕竟极其专业。判断医疗行为有无法律过错,应以医师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确实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学科学是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于一身,具有很强未知性和探索性的一门经验性为主的学科。由于人体组织器官和生理机能的复杂性、人体的个体差异,再加上许多疾病在临床表现上具有相似性,使医学诊断无法达到******的确定性。即便是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尚有多种不同的治疗及用药方案,而即使用同一诊疗方案也会因为病人个人差异产生不同的疗效及副作用。因此不能以治疗一时未取得预期疗效或医师一时未能准确诊断病因、病情作为判定医疗人员存在过错或者过失的标准。判断医疗过错有无,应以医师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即该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其学识应用、注意程度、技术利用是否符合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应遵循的标准。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不存在过错,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万家医院招聘,60万名医生护士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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