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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医药代表向医生行贿被判刑

2014-11-14   作者:项锐 鹿轩    来源: 人民网   访问量:136    在线投稿

人民网温州11月14日电 为使自己代理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销售并扩大销售量,浙江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向温州某医院药剂科主任行贿获刑。昨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其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3岁的山东平阴人潘某,中专文化,2012年初担任浙江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

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潘某先后赠与温州某医院药剂科主任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价值人民币2.77万元的财物。这些财物中有热水器、笔记本电脑、手机、超市卡、金条等。

潘某向王某行贿时以“过节送礼”、“减少摩擦”、“拜师学艺”为名义,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公司代理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该院并扩大销售量。

法院认为潘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国家规定,给予负责药品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做出上述判决。

潘某并非******因向医院行贿被问刑的医药代表。2012年8月23日,江西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郑某因向医院医务人员行贿53.8余万元,被鹿城法院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记者从鹿城法院了解到,2009年至今,该院共判处行贿罪案件7件,涉案人员7人,3人被判处监禁刑,4人被判缓刑。作为行贿罪的对偶性犯罪,44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刑。

根据鹿城法院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行贿人员从事的行业,有医药代表、私人诊所法定代表人、酒店经营者、工程公司股东、国家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们或为了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或为了在招投标竞标过程中获得好处,获因为不具备某种资格而获取该种资格,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最高的达165万元。

这些被判刑的行贿人员大部分是主动行贿,但也有是被动。如该院判决的酒店经营者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曾被相关人员“以借为名”索要13万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周某行贿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大,根据罪责罚相适应原则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项锐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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