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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建省健康产业园的若干意见

2014-11-13      来源: 莆田健康产业总会   访问量:387    在线投稿

     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自成立以来,以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布局为根本目的,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向政府反映民营医疗发展诉求,并积极进行沟通与配合工作,力争为莆系民营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在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的努力下,在当前国家大力扶持民营医疗发展的医改形势中,莆田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扶持福建省健康产业园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为在莆田市秀屿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疗医药生产企业、医疗医药总部企业等。

  二、扶持政策

  (一)医疗机构扶持

  1.财税扶持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项目建成取得执业资格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除所得税外,其他各项税收免征。从项目建成取得执业之日起,所得税**个5 年市区地方级收入100%返还补助,第二个5 年市区地方级收入80%返还补助,第三个5 年减半返还补助。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一律免征营业税(除国家政策调整外)。三年内除所得税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前三年所缴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实得部分市区两级政府全额奖补,后三年50%奖补。对医院固定资产两年内一次性投资额在2 亿元以上的,奖补期限可再延长5 年。

  (3)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聘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对应聘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前3 年地方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0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后3 年按5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2.贷款贴息政策

  为医疗机构项目提供相应的融资推荐、打捆贷款等服务,对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方面贷款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给予贴息2 年,2 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3.设立研发中心政策

  对项目设立或合作设立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凡被认定为*********、省级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 万元、100 万元,由市区按5:5 比例分摊。

  4.设立奖励资金政策

  (1)健康产业园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建成开业时,经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 万元至1 亿元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 亿元以上的,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0 万元。

  (2)等级提升奖励。按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由市政府进行一次性奖励。评为三乙的奖励200 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400 万元;专科及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评为三乙的奖励100 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200 万元。

  (二)医疗医药生产企业扶持1.医疗医药生产企业扶持政策参照《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 号)文件精神执行。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医疗医药生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三)医疗医药总部企业扶持

  1.认定条件

  (1)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0 万元以上且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上。

  (2)上年度纳税(不含海关税收)总额不低于500 万元。

  (3)具有医疗医药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对市区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但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开办补助

     对入驻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的市、区两级所得财力部分,分年度给予安排。

  3.办公用房补助

      对入驻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的50%一次性给予18 个月的租金补助,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 元/㎡。其本部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购置之日起3 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5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 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4.经营贡献奖励

  (1)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市、区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 年给予60%-80%奖励,后3 年给予30%-40%奖励,连续五年按比例提取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2 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区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在秀屿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每年再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其他扶持政策

  1.土地按现状净地出让,相关水、电、通讯等设施配套到项目红线外。

  2.健康园区内的企业,凡涉及到市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工本费除外),由秀屿区一并代收。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保等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不得向企业收取咨询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40%,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30%.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以及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或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单位正式录用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同时随迁,子女就学优先就近安排优质学校。

  5.对促进项目入驻福建健康产业园区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根据该项目注册资本金和实际到位资金的额度,参照莆田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6.为入驻产业园的机构和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入驻手续代办服务,实行代理员制度,在企业提供齐全资料的条件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科技含量高、建设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由市、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协商,议定优惠额度。

  7.对入驻的生物医药产业按照《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闽经贸消费〔2013〕800 号)执行。

  8.为医疗健康产业园核定300 名事业医务人员编制,挂靠莆田第三医院,由医疗健康产业园单独使用管理,副主任医师以下的医务人员可以聘为莆田学院相应的副教授、教授职称。

  9.医疗机构开业3 个月内,给予办理新农合和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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