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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办法》修订说明

2014-11-12   作者:广东省卫计委    来源: 广东省卫计委   访问量:81    在线投稿

不知不觉,《广东省药品交易办法(试行)》从发布至今已有1年有余,近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转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按照通知意见,原有交易办法将进行修改。以下内容来自《通知》中的附件7《修改说明》,系官方的权威解读,值得大家好好理解。

据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个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订意见,可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5:00时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一、调整入市价数据源的采集机构。同一药品不同厂家的全国各省中标价格和广东现行采购价等数据由原“省价格主管部门会省卫生主管部门采集”修订为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集”。

二、调整入市价计算机构。入市价由原“省价格主管部门会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省药品交易机构计算,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调整了入市价差比的范围。入市价差比以采集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为准。

四、调整无入市价品种的入市价计算规则。无入市价品种没有全国各省中标价的品规入市价制定方法修订为“同组有1家其他厂家的,取同组厂家的入市价;有2家及以上其他厂家的,取同组平均入市价;同组没有其他厂家的,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取最接近的规格组(规格差距相同时,取接近的小规格组)的平均入市价差比计算”。

五、药品交易“月月竞价”修改为“季度竞价”。

六、调整******品种交易规则。将报量前、报价后为******的品种由原“竞价交易”修订为转“议价交易”。

七、增加报价不高于报名后生效的同组入市价平均值。

八、议价方式增加区域集中或委托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议价网上交易形式。

九、调整低价药品交易规则。低价药品由原“议价交易”修订为“在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成药≤5元内,由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自主报价,交易机构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行选定,实行网上交易”。

十、调整最高临时零售价计算机构。由原“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差率计算出每一交易价格的最高临时零售价修订为由“医疗机构”根据每宗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出成交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

十一、增加在突发应急情况下,对重大疾病防治必需,但交易平台未成交的药品的采购方式。

十二、增加交易各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确认收货、确认发票的时限。

十三、调整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交易款结算方式。

十四、增加违反交易办法需处罚的行为条款。其中医疗机构违反交易办法需处罚的具体行为增加“对不及时确认收货及确认发票,不及时线上支付交易款等”。生产企业违反交易办法需处罚的具体行为增加“提供虚假价格文件、成本资料、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等”。

十五、增加对分组后******药品(含医保和非医保目录品种)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同一药品(含不同厂家)企业剂型规格品的交易价价格差异大的,以及合同交易额前100名的药品交易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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