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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出禁用药致患者身体不适 被索赔偿近两万余元

2014-11-11   作者:宣城新闻网    来源: 宣城新闻网   访问量:114    在线投稿

近日,宁国市的吕某在服用医院开出的禁用药物引发身体不适后,通过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13年11月,吕某因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入住宁国市某医院,并向医院陈述其既往有慢性胃炎病史。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吕某随配药品后出院。但在吕某服用医院随配的药品后,出现胃部疼痛,身体极度贫血虚弱,上腹部不适黑便2天。11月15日,吕某入住宁国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消化道出血。经查,吕某出院随配药品2盒“奥沙普秦分散片”,该药品在说明书中明确表明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出血或者既往曾复发溃疡/出血的患者禁用。正因为服用该药物才导致吕某消化道大量出血。后吕某就其所受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宁国市某医院赔偿因医疗过错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2531.53元。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不够仔细的过错,该过错与吕某出现消化道出血等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宁国市某医院赔偿吕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9390.53元。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都应采取合理冷静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患方不要采取过激的言行去谋取赔偿,院方也应积极应对、不托推责任。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才有利于快速合理的解决矛盾纠纷。(戴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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