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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兴办私立医院严禁泄露患者隐私

2014-11-10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访问量:271    在线投稿

  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是当前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想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相应的法律规范必不可少。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修改后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放宽了社会资本准入,鼓励兴办私立医院,同时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管理,严禁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严禁泄露患者隐私,违者最高将罚3万元。

  大幅放宽社会资本准入条件

  放宽社会资本准入是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新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除了放宽社会资本准入之外,条例还放宽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的准入条件。

  条例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上述医疗机构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按程序予以审批。这意味着,从2014年11月1日起,社会资本如果申请设置上述六类医疗机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就不受数量限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审批。

  但除此之外,如申请设置一级、二级综合医院、门诊部等,就必须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仍需受数量限制。

  加大社会办医力度,是否能缓解看病难问题?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卫表示,目前重庆市看病难主要表现在,到具有优质资源的医院看病难,这实际上反映出重庆市缺乏具有优质资源的医疗机构,特别是缺乏大型的民营医疗机构。

  王卫说,条例加大了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放宽了社会资本准入,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民营医院做大、做强,从而形成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在高水平平台上的良性竞争。重庆市政府也出台了加快社会力量办医的相关政策,力争到2020年,全市民营医院床位数要占全市总床位数的25%.届时,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增加了,医院规模扩大了,服务能力增强了,将有利于缓解看病难的问题,特别是到具有优质资源的医院看病难的问题。

  王卫也表示,要彻底解决看病难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分级诊疗制度等。

  下放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间

  下放审批权限是本次条例修改的另一大亮点。新条例大幅度下放权力,将原属于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区县,对审批时限也进行了大幅度压缩。

  条例规定,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也就是说,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都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这充分发挥了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不仅如此,条例还大幅度压缩了审批时限。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而之前的核准时间为20日,新条例仅为10日,时间上缩短了一半。条例还将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时限由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呢?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认为,权力的下放明确划分市级与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这种权限向下流动的管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基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整合全市卫生计生管理资源形成多层治理结构。

  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为改变长期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条例将第五章专门设置为监督管理专章,旨在建立医疗机构内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继续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对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条例还对患者投诉渠道、投诉回复与处理进行了规范。规定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实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对情况较复杂,需要调查、核实或者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不得虚假宣传和收受红包。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不得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不得使用失效药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不得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条例规定,违反上述内容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上述条例规定则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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